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
評選須知
第壹節、法令依據
一、
本案本機關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成立評選委員會,並依「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投標須知,及準用「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評選。
第貳節、服務建議書(含附件)內容
二、
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及其附件內容,應依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服務範圍及項目研擬,按下列規定撰寫,決標後並列為契約附件之一:
(一)服務建議書(含附件)【15】份(正本1份,副本【14】份),須標示正副本,正本及副本內容有異時,以正本為準。
(二)服務建議書主文:
1. 服務建議書封面:標題統一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 服務建議書】。
2. 服務建議書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倘投標廠商未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本機關得洽廠商澄清更正。
3. 服務建議書內容:服務建議書內容(主文部分)應至少涵蓋下列項目,投標廠商應依評選項目依序撰擬。
項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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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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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建議書主文撰擬重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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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建議書附件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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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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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履約實績與財務狀況【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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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廠商(公司或行號團體)簡介與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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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相關登記或設立證明影本、最新財務報表或相關財務狀況證明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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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列表說明近3年相關工作之履約紀錄及信譽,包括目前尚在履約件數、金額、履約情形,確認能力是否如期如質承攬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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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合議訂約文件或驗收紀錄函文或驗收結算證明書或其他經業主客戶核發足資證明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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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廠商自行擇1~2件已執行完成且具代表性實績之相關工作案件介紹,包含案名、業主客戶名稱、履約金額、工作內容、履約情形、特點說明、照片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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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補充服務建議書主文中代表性實績介紹之相關必要性資料、照片紀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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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截止至投標前5年相關成就獎章、認證或優良事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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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所列成就、獎章、認證及優良事績等之證明文件、推薦函、獎狀獎盃圖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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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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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本案工作團隊組成及主要人員學經歷【15%】 |
(1) 團隊人員名單及人力組織配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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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人員學歷、經歷証明:
i 專業技術檢定或訓練合格之證照或畢業證書影本;
ii在職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勞工保險卡或薪資證明或健保給付證明等;
iii 樹藝師或技師證明影本,如:ISA、造園景觀技術士、園藝技術士、園藝技師證照等;
iv 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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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主要人員(計畫主持人、協同主持人、重要工作成員…等)學經歷與專長責任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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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相關所需投入之機具設備、軟硬體、用品物料等使用管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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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機具設備之證明書、證件照等,如:車輛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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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人力及設備自主管理、檢核、監督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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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投標廠商自行視需要檢附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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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是否有其他支援能力、配套計畫或相關緊急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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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支援內容、支援單位或諮詢顧問等之協議證明文件,如:合作同意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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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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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報告書」規劃格式及內容範例呈現說明【30%】 |
請詳閱招標文件-需求說明書之專案需求內容,草擬編製報告書格式,併說明下列各項工作計畫,俾利評選委員評比給分: (1) 棲地環境調查方式及構想; (2) 借鏡國內外經驗規劃; (3) 示範性施作方式及構想; (4) 空拍製片草案; (5) 其他棲地管理案例分享交流行程初步規劃。 |
投標廠商自行視需要檢附相關文件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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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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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價格之回饋或創意【10%】 |
對本案主動提供之服務及承諾事項,或與本採購有關之回饋與創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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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廠商自行視需要檢附相關文件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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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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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編列組成與合理性 【10%】 |
綜整全案需求說明書之工作項目提出報價分析組合,合理編列經費且完整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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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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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報與詢答【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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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案採固定服務費用(新臺幣:250萬元整)給付。
5. 本案採固定服務費用(率)給付,投標廠商免備投標書;惟若投標廠商仍備投標書,倘投標書報價總價與服務建議書報價總價不同,以文字為準;文字與文字不符時,以較低者為準。報價如高於該固定服務費用(率),不得作為優勝廠商,如報價低於固定服務費用(率),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較低之費用(率) 決標。
(三)服務建議書附件:
1. 附件封面:標題統一為【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 服務建議書附件】。
2. 附件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倘投標廠商未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本機關得洽廠商澄清更正。
3. 附件內容應按前款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詳如前款表列對應說明。
(四)服務建議書與其附件應分開裝訂。
(五)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格式、裝訂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服務建議書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A4規格紙張,雙面印刷為原則,圖樣得採A3規格紙張(請摺頁為A4規格),以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不得超過【50】頁(不含封面、封底、首頁及目錄),不可分冊,並採A4直式左側裝訂。
2. 附件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規格及裝訂方式同服務建議書,頁數不限。
(六)服務建議書有下列情形者,將依下列標準扣減評比之分數:
1. 服務建議書總頁數超過限制者,□超過部分不列入審查及評選;■評選委員得視不符情形酌予評比較低之分數或名次;□由工作小組於評選前依下列標準扣減,載明於評比表,並俟評選委員先就各評選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應扣減分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據以轉換序位:
超過頁數 1~ 5頁 扣減【1】分
超過頁數 6~10頁 扣減【2】分
超過頁數 11~15頁 扣減【3】分
超過頁數 16~20頁 扣減【4】分
超過頁數 21頁及以上 扣減【5】分
2. 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者,工作小組於評選前扣減【3】分,後續評分作業程序同前目規定。不足份數由本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評選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選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3. 服務建議書未檢附或未填列「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要點彙整表」者,扣減【1】分。
4. 服務建議書之格式、裝訂方式與規定不符者,評選委員得視不符情形酌予評比較低之分數或名次。
第參節、評選作業
三、 作業流程
(一)評選前作業:
1. 評選作業前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2. 廠商簡報之順序於資格審查後,□由各合格廠商代表抽籤決定之,未出席者由本機關代為抽籤;■依各合格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先後順序決定。
3. 提醒委員應公正評選,勿強制要求廠商修正其投標文件內容,如有「採購評選委員須知」第6點規定需要辭職迴避之情形,請主動告知機關。(委員會人數應符合政府採購法第94條規定,出席人數應符合「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9條及「臺北市政府異質採購評選或審查作業補充規定一覽表」之出席人數門檻。)
(二)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
(三)投標廠商簡報及詢答。
(四)評選委員辦理評選。
(五)評選結果簽報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六)議定招標文件之其他內容(以下簡稱議約)。
四、
評定方式:本案評定方式依投標須知第64點第1款第2目(3)規定。
五、
評選項目:
(一)本案評選項目、子項內容及配分如下表:
評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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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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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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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過去履約實績與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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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公司或行號團體)簡介與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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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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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表說明近3年相關工作之履約紀錄及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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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執行完成且具代表性實績之相關工作案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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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標前5年相關成就獎章、認證或優良事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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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入本案工作團隊組成及主要人員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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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人員名單及人力組織配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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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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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人員學經歷與專長責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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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入之機具設備、軟硬體、用品物料等使用管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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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及設備自主管理、檢核、監督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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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其他支援能力、配套計畫或相關緊急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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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報告書」規劃格式及內容範例呈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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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擬編製報告書格式併說明各項工作規劃構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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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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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固定價格之回饋或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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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本案主動提供之服務及承諾事項,或與本採購有關之回饋與創意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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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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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經費編列組成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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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整全案需求說明書之工作項目提出報價分析組合,合理編列經費且完整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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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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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簡報及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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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到或未出席簡報者,本項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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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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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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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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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評選項目分別依優(各該項目評分90-100分乘上權重)、良(各該項目評分80-89分乘上權重)、中(各該項目評分70-79分乘上權重)、劣(各該項目評分未達70分乘上權重)等四級距評分。
(三)□本案為委託技術服務,受評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之增減分:受評廠商過去履約績效乙項經採購評審委員會委員評分後,應再就下列情形計算增減分數,其增減結果最高為該項滿分,最低為該項零分。
1.受評廠商若有依「臺北市政府委託技術服務履約績效管理要點」規定予以增分或扣分記點情事,並刊登於本府工務局採購業務資訊網網頁(http://gpis.taipei/),其增分記點及扣分記點累計點數應互抵後計算之,且受評廠商於招標截止收件當日有扣分或增分記點者,每點應扣減或應增加履約績效(廠商經歷與實績)配分之百分之十(本委託案履約績效配分百分之十為【】分)
2.受評廠商經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履約成果等評為優良,並經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認定而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http://web.pcc.gov.tw/),或經本府依規定評為優良,並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如本府公共工程卓越獎https://gpis.taipei/award/news.html),且於投標截止收件當日止仍在獎勵期間內者,每筆紀錄應增加履約績效配分百分之二十。(本委託案履約績效配分百分之二十為【】分)。
六、
簡報:□廠商無須簡報,評選委員會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評選。■辦理廠商簡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刪除。
(二)廠商簡報前如唱名3次未到者(包括遲到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權利,且該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項目以零分計算。
(三)廠商參與簡報相關成員不得超過【 5 】人(含設備操作及協助人員等),簡報人員需為本案計畫主持人,如計畫主持人因故無法參加簡報時,應由協同主持人或經本委員會同意由廠商其他工作成員代表簡報。
(四)簡報及答詢時間:
1. 三家廠商以下: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20 】分鐘,逾時將強制停止簡報,本機關工作人員於第【 18 】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第【 20 】分鐘按鈴二響結束簡報;本案採【統問統答,審查委員全部1次提問完畢後,投標廠商綜合回答所有提問】方式,時間不得超過【 10 】分鐘,本機關工作人員於第【 8 】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第【 10 】分鐘按鈴二響結束答覆。
2. 超過三家廠商: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15 】分鐘,逾時將強制停止簡報,本機關工作人員於第【 13 】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第【 15 】分鐘按鈴二響結束簡報;本案採【統問統答,審查委員全部1次提問完畢後,投標廠商綜合回答所有提問】方式,時間不得超過【 8 】分鐘,本機關工作人員於第【 6 】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第【 8 】分鐘按鈴二響結束答覆。
(五)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利用簡報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行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所以,廠商簡報資料不得於現場發送。
(六)有關簡報所需之硬體設備部分,主辦單位僅供投影螢幕,餘所需器材請自行備妥。
(七)廠商簡報及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八)簡報及現場詢答,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者,不應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或提供機關優惠回饋。
(九)各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退席,廠商簡報及答詢完畢後即應離席,評選委員會討論及決議時所有廠商一律退席。
七、
評選會議:
(一)評選委員會出席及決議之人員比例
■採購金額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2/3以上出席且不少於5人,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3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1/2。
□採購金額達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2/3以上出席且不少於7人,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4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1/2。
□採購金額達巨額以上未達20億: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2/3以上出席且不少於9人,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5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1/2。
□採購金額達20億以上: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2/3以上出席且不少於11人,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6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1/2。
(二)評選保密規定:
1.委員名單是否公告:
■「未達查核金額」採購案:■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本委員會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本案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召集人○○○、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本案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召集人○○○、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2.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評選,於其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修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三)本委員會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四)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五)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六)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
(七)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
(八)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於評比表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及序位,並簽名或蓋章後彌封。本案如受評廠商超過【 5 】家,則名次於【 5 】名後之廠商,以名次【 5 】認定。
(九)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十)前項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十一)各評選委員完成評定序位後,由本機關工作小組統計總序位,並由本委員會監督複核。
(十二)評比總表加總計算各受評廠商之序位和,以該表累計序位最低者,為序位第一,經出席評選委員評分平均達合格分數【 80 】分以上,且經【本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最優勝廠商,依序類推至投標須知第64點第1款規定之優勝廠商家數,受評廠商平均分數未達合格分數【 80 】分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優勝廠商或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合格分數【 80 】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平均分數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十三)若有2家以上受評廠商評比總表之累計序位最低且相同時,依投標須知第64點第2款規定決定最優勝廠商。
(十四)若受評廠商僅有1家時,由出席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配分分別評分,出席評選委員評分平均達第12款合格分數以上,並經【本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
(十五)經本委員會討論及【本委員會過半數】決議,無優勝廠商,不採協商措施者,本委員會決定逕予廢標;採行協商措施者,依投標須知第54點規定辦理,評選結果仍無法評定優勝廠商時,則予以廢標。
八、 評選結果:
(一)工作小組於委員評選後,將評選結果彙整製作評比總表,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内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二)各受評廠商之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三)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四)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本委員會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1. 維持原評選結果。
2. 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3. 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4. 無法評定優勝廠商。
(五)評選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本委員會不得拒絕。
(六)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政府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七)評選結果應簽報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八)將評選結果通知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第肆節、決標原則與作業
九、 決標原則準用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由最優勝廠商優先取得議約之權利。
十、 經評選委員依第參節程序完成評選作業後,本機關依第9點規定,召集監辦及相關單位人員辦理依序議約作業(無須議減價格),議約結果達成協議者為得標廠商,並製作決標紀錄;依序議約結果無法達成協議,無決標對象者(或無優勝廠商),本機關則宣布廢標,製作廢標紀錄。
第伍節、其他注意事項
十一、
本評選須知及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含委託服務計畫書)均為契約之一部分。
十二、 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及相關投標文件涉及著作權部分為廠商所有,但本機關擁有使用權及修改權。
十三、 投標廠商應保證投標文件內之所有文件、設計、技術等均未違法使用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若有侵害第三者之智慧財產權與專利權時,投標廠商應負擔所有之賠償費用及一切法律責任,與本機關無涉。
十四、 任何侵犯他人智慧財產權之情事概由投標廠商負一切法律責任,與本機關無涉。
十五、 投標廠商對所列參與本案之專任負責人及其重要工作人員之學經歷及專長或專業機構或事務所之工作實績與資料說明,應保證屬實,若於評選過程中經舉證與事實不符,且由本委員會認定後,取消參與評選之資格;若於簽定契約後,經舉證與事實不符,則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規定辦理。
十六、
本須知未盡事宜部分,應依招標文件及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其他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案號:) 評選評比表(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
評選委員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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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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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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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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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評選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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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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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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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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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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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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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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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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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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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去履約實績與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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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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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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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減分數
(詳列初審意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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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際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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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入本案工作團隊組成及主要人員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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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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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報告書」規劃格式及內容範例呈現說明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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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固定價格之回饋或創意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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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五、經費編列組成與合理性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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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簡報及詢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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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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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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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 分 合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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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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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換為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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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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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委員就各評選項目分別得分加總後轉換算為序位(得分最高者序位第1,依此類推)。
二、本表請勿以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工具書寫,填寫後未交於承辦單位之前如
三、各出席委員之序位評比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不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四、減分結果最低為該項目配分之零分,增分結果最高為該項目配分之滿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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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選委員簽名彌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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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案號:) 廠商得分統計表 (序位法價格不納入評比綜合考量)
日期:年月日
評選委員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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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與 評 選 廠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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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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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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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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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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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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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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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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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加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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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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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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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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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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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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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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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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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得分
(得分加總÷出席委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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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得分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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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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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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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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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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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評分後若投標廠商之總平均得分未達合格分數80分。不列入合格廠商。
2.本表僅供檢核廠商得分統計是否合格之用,得不提供廠商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全體委員簽名 (委員姓名及職業機關得先繕打,不克出席委員請於本表內備註)
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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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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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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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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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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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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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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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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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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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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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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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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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案號:) 評選結果評比總表
日期:年月日
評選委員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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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與 評 選 廠 商 標 價/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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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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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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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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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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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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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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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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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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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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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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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位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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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得分是否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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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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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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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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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 □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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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勝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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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評分後若投標廠商之總平均得分未達合格分數80分。不列入合格廠商,不予排序。
2.加總計算各廠商之序位,綜合考量廠商之評比及價格,以整體表現經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序位第一者為最優勝廠商;準用最有利標決標者,並依招標文件規定自序位合計低者起依序擇定優勝廠商。
3.本表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全體委員簽名 (委員姓名及職業機關得先繕打,不克出席委員請於本表內備註)
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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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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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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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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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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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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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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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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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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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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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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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案號:)
若固定價格給付評比序位有二家以上相同,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第2款「擇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之得分合計值較高者」之得分統計表 (序位法固定價格給付)
評選委員
代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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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與 評 選 廠 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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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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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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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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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商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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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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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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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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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分最高之評選項目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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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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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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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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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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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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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分合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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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勝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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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體委員簽名(委員姓名及職業機關得先繕打,不克出席委員請於本表內備註)
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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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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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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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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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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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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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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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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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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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本表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後,除涉及個別廠商之商業機密者外,投標廠商並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
「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
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要點彙整表(僅供參考)
(投標廠商名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評選項目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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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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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過去履約實績與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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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廠商(公司或行號團體)簡介與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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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以及附件○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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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列表說明近3年相關工作之履約紀錄及信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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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以及附件○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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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已執行完成且具代表性實績之相關工作案件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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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以及附件○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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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標前5年相關成就獎章、認證或優良事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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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投標廠商:曾獲○年度由○頒發之○○獎、□年度由□頒發之□□獎等,請參閱服務建議書P○(或附件○至附件○)。
2.協力廠商:曾獲○年度由○頒發之○○獎、□年度由□頒發之□□獎等,請參閱服務建議書P○(或附件○至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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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入本案工作團隊組成及主要人員學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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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團隊人員名單及人力組織配置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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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作人員背景及工作資歷,詳見P○(或附件○至附件○)。
2.工作小組、職務分工等詳P○至P○。
3.工作人員具○證照者○人、○證照者○人,詳P○至P○(或附件○至附件○)。
4.另○詳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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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人員學經歷與專長責任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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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以及附件○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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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投入之機具設備等使用管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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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以及附件○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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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力及設備自主管理、檢核、監督等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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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以及附件○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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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支援能力、配套計畫或相關緊急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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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以及附件○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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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報告書」規劃格式及內容範例呈現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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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以及附件○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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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固定價格之回饋或創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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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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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費編列組成與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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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參閱服務建議書○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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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1.本表「評選項目及內容」應與第參節評選項目、內容一致。
2.服務建議書未檢附填列本「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要點彙整表」者,扣減【1】分。
第 1 頁,共 10 頁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委託專業服務 需求說明書 一、專案說明 (一) 臺北市早年因市容美化急需迫切,公園、綠地及路燈業務的加速發展而 於 1971 年 7 月自工務局轄下正式成立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時至今日 已將近 50 年頭,掌理行道樹達 8 萬 7 千餘株,期間歷經無數風雨天災 或環境變異,管理維護不易,但務求樹與人之間的和諧共榮。然而,面 對人為開發壓力及氣候劇烈變化的影響不斷,行道樹的生長環境也正面 臨嚴峻考驗,諸如樹穴限縮、土質劣化及鋪面設施妨礙等。為了避免這 些現象造成未來行道樹管理維護上的隱憂,擬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藉由探 討臺北市重要道路之行道樹管理維護架構的課題,調查分析樹木生長的 環境現況,探討樹木與棲地、天災等相互關聯性,並借鏡國內外優良行 政措施經驗,提出改善管理策略規劃及示範作業,期能達成行道樹健康 生長、符合景觀美學以及最低公安風險「三贏」的局面。 (二) 專案屬性: 1.招標方式:限制性招標(經公開客觀評選)。 2.專案地點:機關指定本市道路綠帶及廣場上栽植之行道樹座落區域。 3.專案時程:自決標日起至 107 年 11 月 30 日止。 4.預算經費:新臺幣 250 萬元(固定費用)。 5.評選說明: (1)本採購案需辦理評選簡報,投標廠商應於投標前撰擬完成服務建議書 ,經資格審查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 議時廠商應出席簡報及詢答,簡報順序依各合格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時 間先後順序決定,請廠商投標前務必詳閱本採購案評選須知及其相關 規定,避免因格式不符規定遭受扣分或評比較低的分數。 (2)本採購案以準用最有利標,採序位法評定優勝廠商後進行議價訂約, 以固定費用(250 萬元)給付。評選時價格不納入評比,但應敘明經費 編列組成與其合理性於服務建議書中。議價時不議減價格,採議定招 標文件之其他內容(簡稱議約)。 (3)廠商服務建議書所列報價如超過該固定費用,不得作為優勝廠商,如 報價低於固定費用,則視為投標廠商之回饋,以該較低之費用決標。 第 2 頁,共 10 頁 二、專案需求 (一)檢討臺北市重要道路行道樹所在棲地環境之管理維護現況,分類說明棲 地類型及分布狀況,並借鏡國內外經驗、尋求創新技術,提出具體改善 建議事項及所需經費評估。 1.「臺北市重要道路行道樹所在棲地環境」之調查地點請參照「附錄 1- 公園處指定 20 條重要道路一覽表」所列舉道路執行,包含樹穴、綠地( 帶)、安全島等。 2.「分類說明棲地類型及分布狀況」至少應包含下列項目: (1)樹木立地環境現況(地上部),探討人為設施(建物、鋪面…)、光線( 遮蔭…)、風向(勢)…等因子與樹木生長勢的交互影響關係,分析評 估是否與導致樹木生長勢不佳、風災樹倒等情形之關聯性。 (2)棲地土壤條件現況(地下部),評估所需進行土壤採樣分析項目、說明 採樣原則方式,調查結果應有相關標準規範俾利進行差異性分析,分 析評估是否與導致樹木生長勢不佳、風災樹倒等情形之關聯性。 (3)資料應彙整產製適當的圖說報表呈現,用字應扼要簡潔,勿長篇論述 、遣詞艱澀。 3.「借鏡國內外經驗、尋求創新技術」,需蒐集至少 3 處國內縣市政府和 至少 3 個國際大城市環境條件與臺北市相近都市之行道樹及受保護樹木 棲地相關之管理維護典範或模式,介紹、分析、比較其優缺點,能否汲 取所長與如何應用。 4.「具體改善建議事項及所需經費評估」,綜結上述執行成果,就後續行 道樹棲地管理維護策略提出短、中、長期之具體改善施行項目與相關經 費人力成本估算,俾利機關後續納入施政計畫: (1)短期項目:為當年度(一年內)機關可即刻執行,立見成效者。 (2)中期項目:四年內可按規劃進度,編列相關預算後逐步執行,少數可 能需涉及跨單位之協調合作後,始具成果者。 (3)長期項目:需經多方整合或通盤檢討後才能完成見效者。 5.執行結果經機關審查通過後,成果資料需轉化為資料庫等電子化資訊資 料,其格式需符合 GIS 圖台相容格式,俾開放資料於機關官網或相關系 統平台,提供需求者閱覽及決策者之決策依據。 6.相關技術或資訊之應用請遵守智慧財產權等相關規定,抄錄或使用相關 著作文獻時應標註作者出處,廠商如涉及不法行為或侵害第三人權益時 ,致影響機關信譽或造成機關損失者,除依契約第 14 條權利及責任規 定辦理外,並依第 16 條規定暫停執行或終止解除契約。 第 3 頁,共 10 頁 7.以上專案需求內容請投標廠商先行構思、規劃草案、設計呈現方式編撰 於投標文件服務建議書中,需求內容將納入招標評選配分項目,由各評 選委員進行評比給分。 (二)辦理 3 處(場)樹木棲地改善示範性施作: 1.施作地點:以機關所轄行道樹或受保護樹木所在地點為原則,選擇 3 處 適合人群圍觀、參加人員交通方便抵達、確保人樹安全的場域進行樹木 棲地改善作業。 2.參加對象:事前及施作當日需撰寫新聞稿,邀集學術單位或業界專家學 者、各機關業務相關人員、民間團體或有興趣的民眾一同參與觀摩,並 安排相關人物專訪,經驗交流及分享。 3.承攬廠商應於期中報告審查時提出說明建議施作地點及相關流程規劃 ,機關得要求廠商調整規劃內容及決定施作地點,廠商應向機關進行確 認後使得辦理。 4.每處(場)樹木棲地改善示範性施作需拍攝製作可供上傳社群網路平台 之教育宣導短片,長度以 3 分鐘為限。照片解析度至少 1000 萬畫素以 上,檔案需為 JPG 或 TIF 或其他同等可應用之格式;影片拍攝畫質之解 析度需達 1920x1080 Full HD 等級,影片格式則以*.mp4、*.wmv、*.avi 等格式為主,經後製(含旁白、配樂、字幕…等)完成後提供機關利用。 5.每處(場) 樹木棲地改善示範性施作應妥善保存辦理過程資料,含文字 、相關照片及錄影、錄音等,彙整編撰納入期末報告書中作為成果紀錄 。 (三)提供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街景空拍影像: 1.為紀錄保存機關行道樹成果,廠商需挑選臺北市具有特色或亮點之路樹 路段進行空拍,需搭配相關人物專訪,影片經後製剪輯(含旁白、配樂 、字幕…等)完成 3 分鐘及 30 秒共計 2 個長度版本,拍攝畫質解析度需 達 1920x1080 Full HD 等級,影片格式則以*.mp4、*.wmv、*.avi 等格 式為主。 2.承攬廠商需於決標訂約後,備妥空拍製片計畫向機關進行簡報,經機關 同意後使得辦理。 3.執行空拍作業需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廠商如涉及不法行為或侵害第三人 權益時,致影響機關信譽或造成機關損失者,除依契約第 14 條權利及 責任規定辦理外,並依第 16 條規定暫停執行或終止解除契約。 第 4 頁,共 10 頁 (四)辦理 1 場其他棲地管理案例分享交流: 1.地點及對象:規劃前往國內(臺北市除外)縣市政府執行受保護樹木或行 道樹棲地管理相關業務成果足堪學習交流的地點 2 處以上。 2.行程規劃至少兩天一夜,參加者為機關業務相關人員至少 42 人(1 輛遊 覽車) 。 3.承攬廠商應於決標訂約後備妥行程規劃建議資料向機關進行簡報,機關 得要求廠商調整行程內容及出發時間,承攬廠商應向機關進行確認後使 得辦理。 4.廠商應妥善保存辦理考察過程成果照片,含相關文字、影像紀錄等,彙 整編撰納入階段報告書中作為成果紀錄。 (五)綜整上述專案需求之工作項目,投標廠商應依各工作項目敘明經費編列 組成與其合理性於服務建議書中,有關報價分析組合參考如下: 單位:新臺幣(元) 項次 項目說明 單位 數量 單價 複價 備註 壹 直接薪資 一 計畫主持人 人/月 二 協同主持人 人/月 貳 業務費用 三 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 善管理策略規劃各階段報告 書編撰印製 (投標廠商應敘明經費組成) 式 1 含各工作人力 、差旅、交通... 等支出 四 辦理樹木棲地改善示範性施 作 (投標廠商應敘明經費組成) 場(處) 3 五 提供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街 景空拍影像 (投標廠商應敘明經費組成) 式 1 六 辦理其他棲地管理案例分享 交流 (投標廠商應敘明經費組成) 場 1 参 雜支 式 1 1.不超過各項 金額總和 5% 2.含保險、會議 準備物品等其 他支出 肆 行政管理費 式 1 不超過各項金 額總和 10% 總計 2,500,000 (含 稅, 自 然 人 不含營業稅) 第 5 頁,共 10 頁 三、審查(或交付)項目期程 (一)表列如下: 項次 審查或交付項目 項目內容 交付期限 1 勞務採購廠商投保 約定事項(附錄 2) 規定之佐證文件 (1)保險單正本 1 份 (2)繳費收據副本 1 份 簽約後30日 曆天內送機 關核備 2 工作計畫書 (1)工作項目 (2)時程表或預定進度表 (3)人員配置及負責人 (4)其他 簽約後15日 曆天內送機 關核備 3 臺北市重要道路樹 木街景空拍影像製 片計畫簡報 簡報紙本一式 10 份(含可編修之電 子檔) 決標日起 45 日曆天內 4 其他棲地管理案例 分享交流規劃簡報 5 臺北市重要道路樹 木棲地改善管理策 略規劃期中報告書 (1)報告書紙本一式 10 份(含可編修 之電子檔) (2)期中報告書內容應包含: A.完成棲地調查工作至少 10 條道 路以上 B.完成蒐集 3 處國內縣市政府和 3 個國際大城市之棲地相關管理 維護典範或模式 C. 3 處(場)樹木棲地改善示範性施 作計畫 D.空拍製片計畫 E.其他棲地管理案例分享交流計 畫 F.尚未執行工作情形及規劃進度 期程 決標日起 90 日曆天內 第 6 頁,共 10 頁 6 臺北市重要道路樹 木棲地改善管理策 略規劃期末報告書 (1)報告書紙本一式 10 份(含可編修 之電子檔) (2)期末報告書內容應包含: A.完成全部棲地調查工作 B.完成蒐集 3 處國內縣市政府和 3 個國際大城市之棲地相關管理 維護典範或模式 C.完成具體改善建議事項及所需 經費評估 D.完成辦理 3 處(場)樹木棲地改 善示範性施作及3分鐘教育宣導 短片 E.完成空拍影像 3 分鐘及 30 秒共 計 2 個長度版本 F.完成辦理 1 場其他棲地管理案例 分享交流 G.相關審查會議紀錄、審查意見及 回復、辦理情形等說明 107 年 11 月 10 日前完成 契約所有應 辦事項 (二)通則規定:各項次內容有誤或品質不佳,機關得限期要求廠商修正,倘 內容仍未通過審核或交付逾期,依契約規定違約罰則計罰逾期違約金。 四、驗收及契約價金之給付 (一)第一期款:廠商於期限內提出「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街景空拍影像製片 計畫簡報」、「其他棲地管理案例分享交流規劃簡報」,經機關擇期召會 審查同意後,給付契約總價金 30%。 (二)第二期款:廠商於期限內提交「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 規劃期中報告書」,經機關擇期召會審查通過後,給付契約總價金 30% 。 (三)第三期款:廠商於期限內完成下列事項,經機關擇期召會審查通過後, 給付契約總價金 40%。 1.辦理完成「3 處(場)樹木棲地改善示範性施作」; 第 7 頁,共 10 頁 2.辦理完成「1 場其他棲地管理案例分享交流」; 3.提交「3 分鐘教育宣導短片(計 3 部)」; 4.提交「3 分鐘及 30 秒空拍影像(各 1 部)」; 5.提交「臺北市重要道路樹木棲地改善管理策略規劃期末報告書」。 (四)以上各期間審查結果不符者,機關以書面限期要求廠商改善、拆除、重 作或更換,逾期未改正或改正結果仍不符者,除依契約規定計罰逾期違 約金之外,並於當期給付價金中扣除 20%之懲罰性違約金。書面通知超 過 2 次以上皆未改善者,終止契約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規定辦理。 五、附則:詳附錄。 第 8 頁,共 10 頁 附錄 1 公園處指定 20 條重要道路一覽表 項次 道路名稱 指定原因概述 項次 道路名稱 指定原因概述 1 敦化北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11 承德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2 敦化南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12 大業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3 新生北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13 大度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4 新生南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14 仁愛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5 民生東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15 信義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6 南京東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16 環河南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7 南京西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17 羅斯福路 1.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2.樹木普遍生長不佳 8 建國北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18 明水路 樹木普遍生長不佳 9 建國南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19 經貿一路 1.樹木普遍生長不佳 2.小樹常遇風倒伏 10 中山北路 風災樹倒嚴重路段 20 經貿二路 樹木普遍生長不佳 註:如需參考以上各路段所在位置範圍,可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 管理處官網(https://pkl.gov.taipei/)後,點選進入臺北市行道樹查詢系 統(https://geopkl.gov.taipei/default.asp)瀏覽相關資訊。 第 9 頁,共 10 頁 附錄 2 勞務採購廠商投保約定事項 103.10.01 一、投標廠商於投標前必須自行至現場暸解工作環境,並依招標文件及本約定事項之 規定,詳予估算保險金額,計入勞務成本。 招標文件未規定投保者,由投標廠商本於風險管理自行視需要辦理投保,並比照 前項計入勞務成本。 二、得標廠商(以下簡稱廠商)應依招標文件及本約定事項之規定,於開工前依本約定 事項投保,其投保之保險公司應具有政府發給之合法證照且於國內從事營業者, 所投保之保險單應經保險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 三、保險契約應將機關列為定作人,機關、廠商列為共同被保險人。 四、保險之項目、範圍、其各項投保之保險金額及自負額規定如下(以下金額均以新臺 幣計),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承保範圍: 1.機關因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損害, 而受賠償請求時,廠商必須對機關及第三人負賠償之責。 2.承攬範圍內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或維護項目所發生之意外事故 。 (二)廠商與保險公司簽訂之保險契約(保險單)上應加註下列特約/附加條款: 1.保險公司於履行賠償責任支付保險金前應先通知機關,機關得視事故之善後處 理情形,自接獲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通知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方式,如未依 約定通知或未依機關之指示方式支付保險金時,其支付不生效力。 2.本保險單之任何變更或終止,未經機關同意不生效力。保險期間內,如必須變 更被保險人時,保險公司應依機關之通知辦理變更。 3.保險公司不得以未收取保險費而自保險金中抵銷。 4.特約/附加條款效力優於原條款。 (三)雇主意外責任險: 本款保險採社會保險優先給付後,再就雇主意外責任險予以給付。 1.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 200 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 5,000 元整。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 2,000 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 5,000 元 3.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 5,000 萬元。 (四)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 200 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 5,000 元整。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 2,000 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 5,000 元 。 3.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 5,000 萬元。 (五)公共意外責任險: 1.每一人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 200 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 5,000 元整。 2.每一事故體傷或死亡:保險金額不低於 2,000 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 5,000 元 3.每一事故財物損害:保險金額不低於 1,000 萬元,自負額不得高於 1 萬元。 4.保險期間內最高賠償限額不低於 5,000 萬元。 除上列投保項目外,廠商得依實際需要自行加保。保險金額得高於上述金額,自負額不得高於上 述金額。 第 10 頁,共 10 頁 五、得標廠商依招標文件及本約定事項規定辦理投保,其保險費由機關納編於稅什( 雜)費或管理費相關項目中,由廠商向保險公司辦理投保。保險單正本一份及繳 費收據副本一份,應於辦理第一次估驗計價給付估驗款前送機關核備,但最遲不 得逾訂約後一個月。 六、保險期間,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應自本處通知日起至驗收合格日止,有延 期或遲延履約者,保險期間比照順延。因可歸責於得標廠商之事由,在契約所定 履約期限前已屆保險期間或因保險事故發生而支付之保險金已達保險契約約定 而失效時,得標廠商應自行負擔保險費辦理展期續保或加保,其辦理結果應報請 機關核備。 七、廠商未保險、未依規定辦理保險、保險範圍不足或未能獲得足額理賠者,其損失 或損害賠償由廠商自行負擔。 八、保險事故發生而有支付保險金之情形者,如未達保險契約規定之賠償限額時,廠 商仍應本於風險管理自行視需要評估是否辦理加保;如已達保險契約規定之賠償 限額而失效時,廠商應自行負擔保險費辦理加保,其辦理結果應報請機關核備。 有違反者,機關得暫停給付估驗款。 九、廠商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應立即處理,同時協調保險公司理賠及配合辦理會勘鑑定 、提供理賠資料等,並應自行負擔約定之自負額,其結果應儘速通知機關。 十、機關辦理勞務採購之保險,得視採購規模、性質、履約期間、風險情形等,參考 本約定事項另於招標文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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