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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4日

國立中興大學承攬作業事前告知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管理要點


國立中興大學承攬作業事前告知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管理要點

經本校安全衛生委員會於97年12月19日訂定 經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於104年6月24日訂定
一、目的: 本校為保障校園內共同作業場所之工作人員安全與健康,依據「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 職安法)第26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37條及「加強公共工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作 業要點」等,訂定承攬作業事前告知工作環境與危害因素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適用對象: 凡承攬本校相關工程建設與維護、機械儀器安裝維護或提供人力服務之廠商或機構,包括未 簽訂合約者及再承攬廠商或機構(以下統一簡稱承攬商)。
三、適用範圍:
 前開服務之承攬商因承攬本校相關工程、設備安裝維修保養、環境維護與廢棄物清運等作業
 衍生相關行為,均適用本要點。
四、作業內容:
(一) 施工作業或進場前

  1. 參與共同作業之承攬商其負責人或專業人員包括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以下簡稱安衛人員) 應於合約簽訂後、作業開始前到現場與該場所之業務相關人員會談,實地瞭解工作環境 與危害因素後,訂定該工作場所之相關作業規範(詳如附表一);承攬商應轉知所屬員工 並遵守作業規範,同時要求工作者應接受從事工作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 參與共同作業之承攬商應於設計、製造、輸入或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該項作業 所需使用之設備及措施,應符合安全衛生必要之規定,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包括 勞動主管機關指定具危險性之機械、設備或器具,須於明顯處張貼安全標示;使用具有 危害性之化學品,包裝容器應予標示、另製備清單及揭示安全資料表等措施。
  3. 參與共同作業之承攬商應自行提供該項作業所需必備之機器、設備、儀器等,並確認該 安全裝置能有效發揮功用,以防止意外發生;包括使用之電動手工具需裝置相關防止感 電措施、電焊機裝置自動電擊防止裝置與外殼接地。另應指派人員負責設備自動檢查作 業檢點並紀錄,其紀錄須留存備查。
  4. 依職安法要求於工作開始前,該共同作業之場所須設置安全協議組織,其成員為承攬商 之負責人或安衛相關人員及本校業務相關單位之人員共同組成;並應指派一人擔任該工 作場所之負責人,以負責該作業進行中之指揮、協調、巡視等相關事宜(詳如附表二)。
  5. 承攬商於施工期間應確實遵守空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噪音管 制法及環保相關法令外;同時應依施工規範減少施工過程中產生室內空氣污染、及噪音 振動等問題。違反前述規定,本校得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理終止或解除契 約等處分。
  6. 承攬商應遵守職安法規定,落實各項作業安全管理;經本校查核未符合規定者,承攬商 應確實改善完成;再發現有違反類似事實,本校得依據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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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終止或解除契約等處分。
7. 承攬商於施工前依施工性質辦理高架、動火、吊掛、密閉空間或其他危險作業申請(詳

如附表四)。 (二) 施工作業中
  1. 參與共同作業之承攬商對其作業執行,應先與該場所經管相關人員協調相關安全衛生規 定,包括指定路線進場、作業範圍指定、危害性化學品管理、高壓氣體鋼瓶使用等事項。
  2. 參與共同作業之承攬商於施工作業期間,應指派一人擔任該項作業之場所負責人,從事 作業之工作指導與應變處理等職務;同時督導其所僱用員工個人防護具佩戴,及其下游
      廠商安全衛生管理,包括必要安全衛生措施設置等事項。
    
  3. 參與共同作業之承攬商使用勞動主管機關指定之危險性機具或設備,其機具應經檢查機
    構檢查合格,同時該機具操作人員應具該項之專業教育訓練合格;於作業期間應全程指
    揮、監督。
  4. 參與共同作業之承攬商使用危害性化學品時,於作業前應訂定「作業環境監測計畫」並
    作業中於實施環境測定,作成紀錄、留存備查;其測定儀器應由承攬商自備並實施校正,
    校正紀錄應留存備查。
  5. 使用乙炔焊接作業,其參與共同作業之承攬商對其所使用之氣體鋼瓶應固定並直立放置;
    另乙炔瓶應戴不燃性錐形帽。於作業期間應指派人員監視工作執行,並於現場配置滅火
    器,以維護安全。
  6. 對於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勞工進出方法受限制,且無法以自然通風來維
    持充分、清淨空氣之局限空間作業,參與共同作業承攬商,應指派缺氧作業主管擔任監
      視工作,不定期巡視並確認所屬作業員工安全衛生防護措施。
    
  7. 參與共同作業之承攬商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
    虞者,應停止該機械運轉。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裝置,應採上鎖或設置標示等
      措施,同時應設置防止落下物而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施。
    
(三)異常處理與緊急應變
  1. 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事故,承攬商應立即疏散所有人員退避至安全場所休息,並通報本校 駐警隊(04-22840-110、04-22840-285)及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04-22840-565),除 了急救、搶救外,不得破壞現場。
  2. 工作場所發生火警或傷、病之突發事件,承攬商應立即打119請求支援,將患者送醫急 救、處理後續事宜。
  3. 承攬商對於意外事故發生,應會同本校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並訂定防止災 害對策,以降低潛在危害因素,確保作業人員安全與健康。
  4. 對於異常事故發生,承攬商應提供佐證資料或紀錄,供本校調查使用。
(四)其他
  1. 共同作業期間請承攬商、監工及使用單位人員要密切配合,維護工作場所之環境品質, 廢棄物每日下班前即要清理乾淨。
  2. 承攬商於工作期間,對於安全衛生查核事項所發現的缺點,不得重複發生;若有重複發 生情事,本校得要求停工並立即改善,所導致工期延誤,由承攬商自行負責。
  3. 校園內工作場所之消防栓、緊急照明、配電箱等設備前不得停車或置放物品;承攬商因 作業需求,俟作業完成,應即時恢復其功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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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若作業性質屬侷限空間作業者,承攬商應提出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並經該經管使用單位 確認後,方能進行相關作業。
5. 針對各作業環境、危害因素及確認意外事故緊急應變措施、緊急疏散方法,詳如承攬作 業危害告知或安全協議組織之紀錄。
五、附則
  1. 本要點之作業內容,僅列舉承攬商進駐本校工作時應當遵守之一般規定;承攬商於作業期
      間仍須遵守其他適用之法律規定,不得以本要點未列舉做為拒絕之理由。
    
  2. 承攬商應於開工日前簽署『承攬商安全衛生環保承諾書』備查(詳如附表三);另本要點內
      容因應法令修訂或變更時,本校得於作業期間要求承攬商重新簽訂,承攬商不得拒絕。
    
  3. 本要點經本校職業安全衛生委會員審議通過,陳校長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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