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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25日

2017年台灣園藝樹木相關行業重大職災實例摘要

2017年台灣園藝樹木相關行業重大職災實例摘要


從事從事除草之作業發生滑倒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果樹栽培業(0115) 

二、災害類型:跌倒(02)

三、媒 介 物 :其他(果園斜坡)(719)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發生於民國 107 年 8 月 22 日,嘉義縣,自然人陳員。 (二)雇主陳員與所僱越南籍勞工黎罹災者兩人自 107 年 8 月 22 日 7 時起,在嘉義 

縣○鄉○村○11 號旁陳員自有橘子果園內,使用大鐮刀為工具分頭於果樹周 遭從事除草作業,約 10 時許,在旁工作之陳員聽到碰一聲,發現原本於果園 斜坡從事除草作業之黎罹災者,已滑倒跌落至果園斜坡下方產業道路,呈仰 躺、後腦部位有流血情形,經陳員電話通報嘉義縣消防局派遣救護車協助載 運送黎罹災者送往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急救,延至 8 月 24 日 約 14 時 36 分仍傷重死亡。 

六、原因分析: 依據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勞工黎罹災者死亡原因:「直接 

引起死亡之原因:甲、頭部外傷。先行原因:乙、高處墜落。」及及相關人員口述、 災害現場概況研判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雇主使罹災者越南籍勞工黎罹災者於坡度約約為 1:1 且呈泥濘濕滑狀態之果 園斜坡從事除草作業時,未採取預防勞工滑倒必要之措施,致罹災者作業時不慎滑 倒,順沿除草地點下方自然形成之排水渠道,滑行約 2 公尺後,再跌落至下方高差 約 3.1 公尺之產業道路,頭部撞擊柏油路面致傷重死亡。 

綜上所述,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作業時不慎滑倒,跌落至高差約 3.1 公尺之產業道路,頭部 

撞擊柏油路面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未保持不致使勞工滑倒之 

     安全狀態,並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三)基本原因:

1.未設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及無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職業安全衛生管理 計畫。 

2.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實施自動檢查。 3.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從事除草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政府機關(8311)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 :卡車(22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發生於民國 107 年 8 月 4 日,雲林縣,口○鄉公所。

(二)當日 8 時 53 分許,口○鄉公所所僱清潔隊員李罹災者與清潔隊員陳員及許員 

在新○海堤附近,從事除草之雜草及垃圾整理作業後,欲至下一個工作地點, 李罹災者及陳員站立於司機許員所駕駛之資源回收車車後升降台,當資源回 收車行經雲林縣○鄉海○○事露營園區旁道路路口處進行轉彎時,搭乘在車 後升降台右側之李罹災者發生墜落、滾落至地面,經由救護車送醫急救,延 至 107 年 8 月 11 日 22 時 30 分不治。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李罹災者站立於行駛中資源回收車之車後升降台,墜落、滾落至地面,造成頭部外傷,致顱內出血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勞工搭乘於行駛中之資源回收車搖動致有墜落之虞

     之位置。

  (三)基本原因:無







從事修剪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綠化服務業(813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 :屋頂、屋架、屋樑(415)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發生於民國 107 年 1 月 15 日 10 時 30 分,臺北市北投區溫○路銀○巷○慧○ 

     溫泉會館。

  (二)簡罹災者受僱於狀○庭園有限公司,負責慧○國際有限公司溫泉會館植栽修

剪作業,107 月 1 月 15 日簡罹災者與王員一同負責補樹洞作業,罹災者於 10 時 30 分爬上客房區二樓窗戶再爬出至接待會館二樓屋簷處從事作業,因不慎 踏凹屋脊導致重心不穩墜落至地面階梯(墜距約 2.76 米),經送臺北榮總後不 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墜落死亡。

(二)間接原因:高度在 2 公尺以上從事補樹洞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未設置工作 

台。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使勞工接受從事工作與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2.雇主未會同勞工代表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報經勞動檢查機 

構備查後,公告實施。 3.雇主未依其事業單位之規模、性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要求各級 

主管及負責指揮、監督之有關人員執行。 4.雇主未依規定訂定自動檢查計畫,並實施自動檢查。 


從事從事除草之作業發生溺斃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庭園景觀工程業(4320) 二、災害類型:溺斃(10)

三、媒 介 物 :水(713)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發生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15 時 40 分許。 (二)高員與鄭罹災者於當天上午 8 時 30 分至位於嘉義縣○市○里○段○小段○等 

地號之郭員私有農地內進行除草工作,兩人抵達農地時,便像以往一樣請郭 員住在附近的友人黃員前來開門。待黃員將門打開後,兩人便背著各自的除 草機開始工作,中午休息後,於 13 時 30 分許繼續工作。於 15 時 40 分許, 高員發現鄭罹災者不見蹤影,也找不到他的割草機,高員詢問黃員是否有看 到鄭罹災者的行蹤,黃員表示並無看到鄭罹災者的行蹤,兩人研判鄭罹災者 會不會掉到池塘裡面了。高員便打電話報警請求協助,警方約於 16 時 20 分 抵達現場,於 16 時 25 分從池塘尋獲鄭罹災者,尋獲當時鄭罹災者身上仍背 著割草機,但已無生命跡象,所以並未送醫,直接送往嘉義市立殯儀館。臺 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鄭罹災者死亡時間為 107 年 3 月 16 日 15 時 40 分。 

六、原因分析: 依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上所載鄭罹災者死亡原因:「1. 

直接引起死亡之疾病或傷害:甲、窒息。先行原因:乙(甲之原因)、生前溺水。丙 (乙之原因)農地內割草掉落池塘內。」、相關人員所述及災害現場概況,研判本 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鄭罹災者行走於池塘邊緣寬度約 25 公分之通道上從事清除雜草工作時,因通 道上有已割完之雜草未清除,不慎滑倒跌落水深約 1.6 公尺之池塘內,且當時鄭罹 災者身背除草機,池塘邊緣斜度坡度約 45 度加上底部又有青苔,致鄭罹災者無法 自行逃脫而溺斃於池塘內。 

綜上所述,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罹災者自池塘通道邊緣滑倒跌落水深約 1.6 公尺池塘內。 (二)間接原因:對於清除雜草之工作場所通道,未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 

     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





從事修剪樹木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綠化服務業(8130)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 :立木(712)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發生於民國 107 年 3 月 13 日,桃園市,自營作業。 (二)楊罹災者在新竹縣關西鎮某國小後方之劉氏祖塔進行修剪樹木作業,使用繩子綑綁並站於樹幹上進行作業時,因樹幹斷開,楊罹災者與斷開之樹幹一同掉落地面。

  (三)樹上摔落下來,電話聯絡救護單位,沒多久救護單位到場將楊罹災者送至國

軍○○總醫院治療,經住院治療後,仍於 107 年 3 月 29 日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站於樹木上(距離地面高度超過 2 公尺)進行修剪作業時,不慎 墜落地面,造成腹部鈍挫傷併腰椎骨折、薦椎骨折、骨盆骨折及左內陰動脈 破裂,導致創傷性及低血容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處所進行作業,有墜落之虞,未設置施工架或其他方 

式設置工作台。

2.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未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 

     之防護具。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定修剪樹木之安全作業標準。

2.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對於人員站於樹幹上進行修剪作業,未對該作業可能危害(墜落)進行辨識、 評估及控制。




樹木清運作業發生被夾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其他清潔服務業(8129) 二、災害類型:被夾、被捲(07) 三、媒 介 物 :動力鏟類設備(142)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發生於民國 107 年 8 月 7 日,新北市,自營作業者陳罹災者。 (二)當日下午 4 時許,自營作業者陳罹災者於新北市泰山區○○路 2 段 7 巷 6 號 旁駕駛鏟土機從事樹木清運作業時,該機械下方卡住樹枝,罹災者下車掃除, 因未停止機械運轉及疑似誤觸操作踏板,致遭鏟土機鏟斗夾擊,經緊急通報 

     消防局送往○○衛福部○○醫院急救,仍傷重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遭鏟土機鏟斗夾擊致死。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從事鏟土機異物掃除作業時,未停止機械運轉。

  (三)基本原因:無。

七、災害防止對策: 雇主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停 

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為防止他人操作該機械之起動等裝置或誤送料,應採上鎖 或設置標示等措施,並設置防止落下物導致危害勞工之安全設備與措施。(職業安 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從事鋸樹作業發生倒塌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綠化服務業(8130) 二、災害類型:倒塌(05)

三、媒 介 物 :立木(712)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發生於民國 107 年 8 月 1 日,臺中市,林○東。 (二)自營作業者江罹災者於從事鋸樹作業,遭原立於地面之樹幹(已鋸下)倒塌 

壓傷,送醫後於當日 18 時 15 分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江罹災者從事鋸樹作業,遭前已鋸下立於地面之樹幹倒塌壓死。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江罹災者未將鋸下之樹幹確實固定,且持續在該樹

     幹週邊修剪樹幹細枝,致立於地面之樹幹突然倒塌。

  (三)基本原因:未執行工作環境危害辨識,安全意識不足。

七、災害防止對策:

    江罹災者為自營作業者且已死亡,本項不予論列。






從事樹木修剪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政府機關(8311)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 :其他(239)(垃圾車)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發生於民國 107 年 7 月 30 日,○○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災害發生當日 7 時 30 分許,呂員與田罹災者等 16 人至○○市○○路從事中 央分隔島大仙丹之修剪與修剪後樹葉清除相關作業,其中 10 人負責修剪大仙 丹,另田罹災者則與郭員、王員、陳員及垃圾車(車號:AAP-○○○)駕駛 姜員等 5 人,負責從事大仙丹修剪後樹葉清除工作,約 8 時 25 分許,罹災者 與郭員、王員等 3 人,於完成收集東向自由路與遠東街口之樹葉後,即踏上 由姜員駕駛之垃圾車(車號:AAP-○○○)後方踏板上(當時罹災者站立於 垃圾車右後方,郭員站立於垃圾車左後方,王員則站立於兩人中間),欲繼續 前往下一段中央分隔島清除樹葉,惟正當垃圾車自東向自由路與遠東街口迴 轉至西向自由路時,罹災者即不慎墜落路面並撞到頭部,郭員、王員等人見 狀即大喊「有人摔車了」,駕駛姜員立即停車,並下車查看,發現罹災者已躺 

在路面上。 (三)立即打電話報案,後由趕抵現場之救護車將罹災者送往財團法人○○基督教 

     醫院急救,惟仍因傷重死亡(按臺灣○○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罹

災者死亡時間為 107 年 8 月 2 日 9 時 57 分)。 六、原因分析: 

依據臺灣○○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所載死亡原因:「直接引起死亡之原 因:甲、中樞衰竭。先行原因:乙(甲之原因)、頭部外傷併顱底骨折、顱內出血, 丙、工作中車上摔落。」,與災害現場概況及相關人員口述,研判本次災害發生之 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垃圾車駕駛姜員夥同勞工郭員、王員及田罹災者等人從事大仙丹修剪後樹葉清 除工作,自○○市東向自由路與遠東街口迴轉至西向自由路時,勞工郭員、王員及 田罹災者,手握圓管握把站立於行駛之垃圾車後方距路面高 51 公分踏板處,而有 因垃圾車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且由於垃圾車自左方逆向迴轉時,車輛及罹災者隨之 產生向右之離心力,加上罹災者僅手握圓管握把,致罹災者重心不穩於垃圾車行駛 中自距路面高 51 公分踏板上墜落至路面,頭部撞擊路面,傷重死亡。 

綜上所述,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分析如下: (一)直接原因:田罹災者自距路面高 51 公分之行駛中垃圾車後方踏板上墜落,致 

     頭部撞擊路面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搭載勞工於行駛中之垃圾車時,未禁止使勞工搭乘

     於因車輛搖動致有墜落之虞之位置。

  (三)基本原因:使勞工從事工作,未在合理可行範圍內,採取必要之預防設備或

     措施,使勞工免於發生職業災害。





從事聖誕樹拆除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 :移動式起重機(212)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發生於民國 107 年 3 月 23 日,新北市,恒○光電有限公司

(二)當日上午 11 時 15 分,恒○光電有限公司所僱勞工黃罹災者於新店區玫瑰路 53 

巷口旁之城中公園,乘坐移動式起重機附掛之搭乘設備(下稱搭乘設備)從 事聖誕樹拆除作業,拆除時將聖誕樹上層以布繩固定於搭乘設備前方欲將其 吊運至地面,因搭乘設備連動桿不堪負荷斷裂折彎致該搭乘設備傾倒,且罹 災者亦未使用安全帶等防墜措施,致罹災者墜落地面(墜落高度約 15 公尺), 經緊急通報消防局送往新店慈濟醫院急救,惟仍傷重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搭乘設備墜落地面致死。

  (二)間接原因:

1.不安全狀況: (1)使罹災者乘坐搭乘設備從事聖誕樹吊掛作業時,未於事前擬訂作業方 

法、作業程序、安全作業標準及作業安全檢核表。 (2)未使從事吊掛作業之罹災者於事前受吊掛作業訓練合格。 (3)使罹災者從事聖誕樹吊掛作業時,未使其選用適當吊掛用具及採取正確 

吊掛方法。 (4)未於作業前以預期最大荷重之荷物進行搭乘設備之試吊測試。 

2.不安全行為:罹災者未使用安全帶等防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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