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台灣園藝樹木相關行業重大職災實例摘要
2016年台灣園藝樹木相關行業重大職災實例摘要
三、媒 介 物 :木材(522)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5 年 11 月 19 日,新北市,松○開發有限公司。。
(二)當日 8 時許,松○開發有限公司使所僱勞工柯罹災者從事樹木吊運地面後之 修剪、鋸切及清運等作業時,因樹木於吊運過程中斷裂,致飛落擊中柯罹災 者頭部,經送淡水馬偕醫院住院治療,罹災者仍因傷重於 12 月 24 日不治死
亡。 六、原因分析:
2.不安全行為:無。 (三)基本原因:
1.從事吊掛作業,未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
2.未使罹災者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新竹縣,鄧員。 (二)依據災害發生經過、災害現場概況及災害現場檢查結果,研判當日因集材作
業結束,勞工張罹災者等人進行收拾工具,張罹災者未使用安全帽及安全帶 狀態下,踩著釘於樹木上之腳踏釘攀爬上樹,張罹災者站於離地面高度約 330 公分之腳踏釘(第 5 根)上欲拆解滑輪時,重心不穩跌落地面,造成頭骨開 放性骨折併顱內出血,致中樞神經衰竭。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未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 台。又因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危險之措
施。 2.對於從事山區作業勞工,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對於人員攀爬樹木作業時,未對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進行辨識、評估及控制。
三、媒 介 物 :開口部份(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5 年 3 月 4 日,新北市,金○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當日 10 時許,金○山公司使所僱勞工賴罹災者於高度 3.75 公尺以上墓厝平 台從事樹木修剪作業,未使其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措施,致其墜 落至地面,後經臺大醫院搶救,當日晚間 10 時許,仍因傷勢過重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高度 3.75 公尺的墓厝平台邊緣墜落地面致死。 (二)間接原因:
1.不安全的狀況:使勞工於 3.75 公尺以上墓厝平台從事樹木修剪作業,未使 其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
2.不安全行為:無。 (三)基本原因:未使勞工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媒 介 物 :其他媒 介 物 (蜂類)(91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105 年 11 月 12 日,南投縣,簡員。
(二)雇主所僱勞工幸罹災者於 105 年 11 月 12 日約 11 時左右,至南投縣水里鄉
○村活動中心上方山區(約位於台電電桿編號二廍枝○分○低○K○上方約 100 公尺處)從事樹木移植作業時,遭蜂類蟄咬,由雇主開車至救護站施打解毒針,因幸罹災者自稱有過敏體質,故於當日 12 時 40 分轉送至竹山秀傳 醫院急救,幸罹災者於當日 16 時 35 分自行離院,幸罹災者再於 11 月 13 日 0 時 25 分至南基醫院就診,於 11 月 14 日 3 時 5 分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幸罹災者於山區從事樹木移植作業,遭蜂類蟄咬,造成過敏性休
克低血鉀低血鈉,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二)間接原因:勞工從事園藝、綠化服務易與動、植物接觸之作業,有造成勞工
傷害或感染之虞者,未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防護器具。
2.未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4.於山區從事樹木移植作業,未對蜂類蟄咬危害實施辨識、評估及控制。
從事導線斷線復救作業發生高空工作車斷臂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 :其他(高空工作車)(219)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5 年 9 月 23 日,臺東縣,六○工程有限公司。
(二)本災害發生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14 時 25 分左右。災害當天下午,領班朱員
甲、林員、朱員乙、鄭員及林罹災者等 5 人,原預訂至臺東縣延平鄉武陵村 施工,因天候不佳,經請示工地主任鄭員同意後,轉往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 新豐 2 歧編號#53A4 電桿實施配電外線搭設及修復作業,約 13 時開始,林 員頭戴安全帽及繫安全帶以站立於車號○○○-UF 高空工作車之昇空桶內操 作伸臂,從事導線斷線復救前作業,14 時 25 分許,當時林員站於新豐 2 歧 編號#53A4 電線桿旁距地面 5 公尺處之昇空桶內使用鋸子徒手鋸斷清除導線 附近樹枝,而朱員於該高空工作車後方工作,突然朱員聽見高空工作車發出 一聲巨響,回頭一看發現伸臂已經與高空工作車脫離,而林員所搭乘昇空桶 已墜落地面,林罹災者已被拋出躺在昇空桶旁地面,朱員立即衝向林員墜落 處,發現林罹災者已意識不清,朱員立即通報工地主任鄭家宏打電話叫救護 車,經送台東馬偕紀念醫院急救,延至 105 年 9 月 24 日 9 時 20 分宣告死 亡。
六、原因分析:
災害發生當天林罹災者當日站立於車號○○○-UF 肇災高空工作車之昇空桶內
操作伸臂,使用鋸子徒手鋸斷清除導線附近樹枝,肇災高空工作車之伸臂原滿鎖螺 栓 16 支鎖定於底座,卻因長期使用之轉向力量及振動造成半圓(單邊)8 支螺栓早 已斷裂或變形而鬆脫,僅剩另半圓(單邊)8 支螺栓與底座連結,且雇主未對高空 工作車定期實施自動檢查,後仍繼續累積操作使用造成僅剩半圓(單邊)8 支固定 螺栓均呈現金屬疲勞斷面,未符國家標準 14965 有關高空工作車作業裝置規定,致 當天林員徒手鋸斷樹枝時,該車伸臂所剩餘螺栓全部斷裂,伸臂與底座脫離直接向 車輛前方傾倒,林罹災者自高 5 公尺處隨同高空工作車伸臂及昇空桶傾倒墜落,顱 內出血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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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自高 5 公尺處隨同高空工作車伸臂及昇空桶向車輛前方傾倒墜落, 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高空工作車之構造,未符合國家標準 14965 規定(高 空工作車作業裝置伸臂與底座原連結 16 支螺栓前後陸續因金屬疲勞損傷變 形終致全斷)。
(三)基本原因: 1.未對高空工作車之伸臂、升降裝置、屈折裝置、......及其他作業裝置,實施定期自動檢查。
2.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高空工作車高度 2 公尺以上作業工作環境、墜落
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3.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高空工作車作業場所 之安全措施,未實施「協議」、「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 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4.本工程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從事樹木修剪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06)10671487500
延伸說讀
等了好久,2016年終於出了,平常都是4月的時後出來,今年10月才出來,明年要希望能夠準時。
2016年案例,有個蜂類蟄咬,施打解毒針後還是處理不好,蜂類蟄咬還是要多觀察留意。
從事移樹作業發生物體倒塌、崩塌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雜糧栽培業(0112) 二、災害類型:物體倒塌、崩塌(5) 三、媒 介 物 :立木(712)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5 年 9 月 6 日,新竹縣,江員。 (二)依據相關人員談話紀錄、災害現場情形,研判本次災害發生之可能原因:當
日蔡罹災者從事移樹作業,由承攬人魏員(即○○土木包工業)所僱勞工魏 員及江員所僱勞工林員分別駕駛怪手將第一棵樹(A 樹)以怪手的挖斗挖斷 並推倒後,蔡罹災者於倒下之 A 樹處以汽油鏈鋸修剪樹枝,同時怪手駕駛魏 員及林員於坡上進行第二棵樹(B 樹)挖斷樹根之後,於 B 樹倒下前,怪手 駕駛林員鳴喇叭警示,惟現場未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該作業場所,魏員 駕駛怪手將 B 樹推倒後壓到於 A 樹處之蔡罹災者,造成頭頸部及胸部鈍力 損傷。
(三)經送醫急救後仍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遭倒下之樹木壓到致頭頸部及胸部鈍力損傷死亡。 (二)間接原因:以挖土機推倒樹木(物體倒塌、崩塌)未禁止人員進入該作業場所危險範圍。
(三)基本原因:
1.未執行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之辨識.評估及控制。 2.未訂定安全衛生作業標準。 3.未指定作業監督人員,從事監督指揮工作。 4.未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5.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6.未確實實施承攬管理。
從事樹木修剪作業發生物體飛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園藝苗木零售(485112) 二、災害類型:物體飛落(04)三、媒 介 物 :木材(522)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5 年 11 月 19 日,新北市,松○開發有限公司。。
(二)當日 8 時許,松○開發有限公司使所僱勞工柯罹災者從事樹木吊運地面後之 修剪、鋸切及清運等作業時,因樹木於吊運過程中斷裂,致飛落擊中柯罹災 者頭部,經送淡水馬偕醫院住院治療,罹災者仍因傷重於 12 月 24 日不治死
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樹木斷裂飛落擊中罹災者頭部傷重不治死亡。
(二)間接原因:1.不安全狀況:未採取防止吊運樹木通過罹災者上方之設備或措施,未設置 防止吊運樹木飛落的設備。
2.不安全行為:無。 (三)基本原因:
1.從事吊掛作業,未指派具法定資格之勞工擔任。
2.未使罹災者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從事集材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伐木業(0221)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1) 三、媒 介 物 :立木(712)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5 年 10 月 25 日,新竹縣,鄧員。 (二)依據災害發生經過、災害現場概況及災害現場檢查結果,研判當日因集材作
業結束,勞工張罹災者等人進行收拾工具,張罹災者未使用安全帽及安全帶 狀態下,踩著釘於樹木上之腳踏釘攀爬上樹,張罹災者站於離地面高度約 330 公分之腳踏釘(第 5 根)上欲拆解滑輪時,重心不穩跌落地面,造成頭骨開 放性骨折併顱內出血,致中樞神經衰竭。
(三)救護單位到場後對張罹災者急救並送至醫院治療,惟仍於當日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勞工站立於釘在樹木上之腳踏釘進行拆除流籠之滑輪時,因重心 不穩墜落地面,造成頭骨開放性骨折併顱內出血,致中樞神經衰竭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
1.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未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 台。又因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未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危險之措
施。 2.對於從事山區作業勞工,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
(三)基本原因:
1.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未辦理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對於人員攀爬樹木作業時,未對工作環境或作業危害進行辨識、評估及控制。
從事樹木修剪作業發生墜落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殯葬服務業(9630) 二、災害類型:墜落(01)三、媒 介 物 :開口部份(414)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5 年 3 月 4 日,新北市,金○山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當日 10 時許,金○山公司使所僱勞工賴罹災者於高度 3.75 公尺以上墓厝平 台從事樹木修剪作業,未使其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措施,致其墜 落至地面,後經臺大醫院搶救,當日晚間 10 時許,仍因傷勢過重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自高度 3.75 公尺的墓厝平台邊緣墜落地面致死。 (二)間接原因:
1.不安全的狀況:使勞工於 3.75 公尺以上墓厝平台從事樹木修剪作業,未使 其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等防護具。
2.不安全行為:無。 (三)基本原因:未使勞工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從事樹木移植作業發生遭蜂類蟄咬致死災害
一、行業分類:特用作物栽培業(0113) 二、災害類型:其他(18)三、媒 介 物 :其他媒 介 物 (蜂類)(911)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105 年 11 月 12 日,南投縣,簡員。
(二)雇主所僱勞工幸罹災者於 105 年 11 月 12 日約 11 時左右,至南投縣水里鄉
○村活動中心上方山區(約位於台電電桿編號二廍枝○分○低○K○上方約 100 公尺處)從事樹木移植作業時,遭蜂類蟄咬,由雇主開車至救護站施打解毒針,因幸罹災者自稱有過敏體質,故於當日 12 時 40 分轉送至竹山秀傳 醫院急救,幸罹災者於當日 16 時 35 分自行離院,幸罹災者再於 11 月 13 日 0 時 25 分至南基醫院就診,於 11 月 14 日 3 時 5 分不治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幸罹災者於山區從事樹木移植作業,遭蜂類蟄咬,造成過敏性休
克低血鉀低血鈉,致急性呼吸衰竭死亡。 (二)間接原因:勞工從事園藝、綠化服務易與動、植物接觸之作業,有造成勞工
傷害或感染之虞者,未採取危害預防或隔離設施、提供適當之防衛裝備或個防護器具。
(三)基本原因:1.未訂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未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3.未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4.於山區從事樹木移植作業,未對蜂類蟄咬危害實施辨識、評估及控制。
一、行業分類: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業(4331) 二、災害類型:墜落(01)
三、媒 介 物 :其他(高空工作車)(219)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5 年 9 月 23 日,臺東縣,六○工程有限公司。
(二)本災害發生於 105 年 9 月 23 日 14 時 25 分左右。災害當天下午,領班朱員
甲、林員、朱員乙、鄭員及林罹災者等 5 人,原預訂至臺東縣延平鄉武陵村 施工,因天候不佳,經請示工地主任鄭員同意後,轉往臺東縣鹿野鄉瑞豐村 新豐 2 歧編號#53A4 電桿實施配電外線搭設及修復作業,約 13 時開始,林 員頭戴安全帽及繫安全帶以站立於車號○○○-UF 高空工作車之昇空桶內操 作伸臂,從事導線斷線復救前作業,14 時 25 分許,當時林員站於新豐 2 歧 編號#53A4 電線桿旁距地面 5 公尺處之昇空桶內使用鋸子徒手鋸斷清除導線 附近樹枝,而朱員於該高空工作車後方工作,突然朱員聽見高空工作車發出 一聲巨響,回頭一看發現伸臂已經與高空工作車脫離,而林員所搭乘昇空桶 已墜落地面,林罹災者已被拋出躺在昇空桶旁地面,朱員立即衝向林員墜落 處,發現林罹災者已意識不清,朱員立即通報工地主任鄭家宏打電話叫救護 車,經送台東馬偕紀念醫院急救,延至 105 年 9 月 24 日 9 時 20 分宣告死 亡。
六、原因分析:
災害發生當天林罹災者當日站立於車號○○○-UF 肇災高空工作車之昇空桶內
操作伸臂,使用鋸子徒手鋸斷清除導線附近樹枝,肇災高空工作車之伸臂原滿鎖螺 栓 16 支鎖定於底座,卻因長期使用之轉向力量及振動造成半圓(單邊)8 支螺栓早 已斷裂或變形而鬆脫,僅剩另半圓(單邊)8 支螺栓與底座連結,且雇主未對高空 工作車定期實施自動檢查,後仍繼續累積操作使用造成僅剩半圓(單邊)8 支固定 螺栓均呈現金屬疲勞斷面,未符國家標準 14965 有關高空工作車作業裝置規定,致 當天林員徒手鋸斷樹枝時,該車伸臂所剩餘螺栓全部斷裂,伸臂與底座脫離直接向 車輛前方傾倒,林罹災者自高 5 公尺處隨同高空工作車伸臂及昇空桶傾倒墜落,顱 內出血送醫不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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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接原因:自高 5 公尺處隨同高空工作車伸臂及昇空桶向車輛前方傾倒墜落, 導致傷重死亡。
(二)間接原因:不安全狀況:高空工作車之構造,未符合國家標準 14965 規定(高 空工作車作業裝置伸臂與底座原連結 16 支螺栓前後陸續因金屬疲勞損傷變 形終致全斷)。
(三)基本原因: 1.未對高空工作車之伸臂、升降裝置、屈折裝置、......及其他作業裝置,實施定期自動檢查。
2.未於事前告知承攬人有關高空工作車高度 2 公尺以上作業工作環境、墜落
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3.原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對於高空工作車作業場所 之安全措施,未實施「協議」、「指揮協調」、「連繫調整」、「工作場所巡視」 以防止職業災害之發生。 4.本工程未於施工規劃階段實施風險評估,致力防止工程施工時,發生職業災害。
高雄市106年度年度重大職業災害實例彙編
從事樹木修剪作業發生墜落致死職業災害 核備文號:(106)10671487500
一、行業分類:運動場館業(9312) 二、災害類型:墜落、滾落(01)
三、媒 介 物:鏟類設備(142) 四、罹災情形:死亡 1 人、傷 0 人
五、發生經過:
(一)民國 106 年 6 月 14 日,高雄市,○○高爾夫俱樂部。
(二)當日上午 8 時許,張姓罹災者帶領場務人員於俱樂部之停車場入口處從事樹木修剪
(二)當日上午 8 時許,張姓罹災者帶領場務人員於俱樂部之停車場入口處從事樹木修剪
作業。張姓罹災者指派劉員駕駛鏟土機至現場供張員站立鏟斗上作業,張姓罹災者 在菩提樹北側先以電鋸將主枝幹鋸掉一半後,再指示劉員將鏟土機駛至該樹南側,
約於 8 時 20 分許,張姓罹災者站立在鏟斗上繼續鋸樹作業,當主枝幹被切斷後往
東側倒落時,壓斷下方另一段枝幹,而該枝幹往張姓罹災者站立之鏟斗方向飛來, 造成張姓罹災者遭枝幹碰擊後,自鏟斗墜落至地面。
(三)該員左胸受傷,經 119 救護車送往醫院,延至同日 14 時 22 分死亡。 六、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修剪樹枝時由鏟土機鏟斗(山貓臂)上摔落地面,造成左胸挫傷併第 5-11 肋骨骨折&肺挫傷&氣血胸、脾臟撕裂傷第 5 級併腹內出血及骨盆
骨折致多重創傷性休克死亡。
(二)間接原因:
不安全狀況:雇主違規使用鏟土機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
(三)基本原因:
1.雇主未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雇主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亦未辦理危害辨
1.雇主未訂定適合其需要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2.雇主未訂定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計畫,未執行職業安全衛生事項,亦未辦理危害辨
識。 3.雇主未使勞工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4.雇主未訂定自動檢查計畫、未實施自動檢查。
延伸說讀
台灣園藝樹木相關行業重大職災實例摘要
資料來源:
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