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移植計畫書範本
新北市移植計畫書範本 2017.2.9日版本
http://www.landscaping.ntpc.gov.tw/cht/index.php?code=list&ids=76
○ ○ ○ ○ ○ 案 樹 木 移 植 計 畫 書
壹、移植樹種:
(敘明移植樹種、數量、胸徑、並檢附現場照片,範本如附件1)
貳、移植目的:
(屬建案者須檢附建照影本及1樓平面圖,另其他案件應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參、移植日期:
肆、遷移地點:
(檢附現場照片範本如附件2)
伍、移植方法:
一、樹木移植前後清點標示
會同當地區公所及監造人員確認植栽移植位置,並在樹身上掛牌編號。(範本如附件3)
二、移植前置處理
(一)移植前修剪:
1.修剪幅度以不超過樹冠之1/3為原則,並應保持該樹種良好之樹型。
2.配合樹型並於斷根前作適當整枝修剪,剪去過密之枝條、病蟲害枝、衰弱之下垂枝、折裂枝、徒長枝及主幹 2 公尺以下之枝條。
3.特殊樹種如南洋杉、小葉欖仁等依其特性修剪。
(二)斷根:
1.斷根前先確認環境及喬木生長狀況,決定是否先立支架再斷根,避免移植作業中發生傾倒傷人等意外。
2.斷根作業至少於挖掘前3至6個月辦理完成,斷根次數應依植物種類、樹齡、規格、當地特性作彈性調整,原則如下:
(1)米徑10公分以下,不須斷根,惟移植時須注意不可傷及根系。
(2)米徑30公分以下,須斷根1次。
(3)米徑30公分以上,斷根至少2次,每隔約3個月斷根1次。
(4)最後一次斷根後應間隔等待鬚根長出,根系恢復生長後,始得挖掘。
3.斷根時須先決定根球之直徑大小,一般以樹幹基部直徑之 3至5 倍為宜,並將預留根球的範圍劃在地面上,分出數次斷根之部位。
4.如因特殊情形,無法提前進行斷根作業,須依原樹型挖掘根球且不可傷及根系;如因樹木特性或生長環境限制無法進行斷根,須經核可後辦理。
5.倘若只能行一次斷根時,應留2至3 條大側根及1至2 條主根,作機械性之支持作用,其餘可切斷或環狀剝皮;斷根後在環溝內填入砂質壤土。
6.斷根務必切口平滑,以助癒合組織之形成並快速長出新根。
7.斷根過程中如為截取規定大小之根球而需破壞既有道路時,應事先向道路管理單位申請同意後施行。斷根期間應保持開挖路面之平整,移植後應將所破壞之道路復原,並依原材質填平樹穴。
(三)藥劑處理:
使用藥劑須依植物保護手冊之使用說明進行施用。
三、移植步驟
(一)挖掘:
1.移植植物其挖掘範圍比原斷根範圍略大,以保護新形成之根群。確定挖掘範圍後再於範圍外挖掘 60 至 80 公分之作業溝至預定深度。
2.於作業溝作業時先從表土開始,見表根後再往下挖,遇粗根時鋸斷,並保持切口平整,以免造成根球鬆動。避免挖掘後樹木傾倒傾斜預先用繩子加以固定。
3.挖掘之過程以人工挖掘,並注意不可使土球遭受破損或鬆裂而破壞根群。
(二)土球包紮:
吊運前先將土球包裹,再用草繩包紮牢固,確保根球不致鬆脫,損傷根系。
(三)運輸與裝卸:
1.樹身之保護:喬木吊運前,其主幹應自基部整齊捆紮至最低之分枝處。吊運繩索綑綁處,應以較厚的軟性物質包裹、保護,以免搬運中受損。凡吊運前未包紮妥當以致植栽受損者,其損失由承包商負責。
2.事先調查運輸沿線的交通狀況及管線、天橋、牌樓等之高度限制以作妥善的處理。
3.大樹吊至車上時,以橫跨木柱以供樹幹依附,避免下側枝條折斷受損。
4.樹木放置妥當之後,無論運送距離長短,均以繩索固定,以維護人、車及植物之安全;長距離運輸並用網布覆蓋,防止強風、烈日危害。根球並應保持完整及濕潤。
5.運輸與裝卸過程,豎立或標示合乎規定之明顯標誌以警告來往車輛及行人。
6.植物儘量於當日種植完畢,如植物運至工地當天未能立即栽種則應存放於蔭涼之土地上,並加遮蔽設施、澆水,以免乾枯、受損。
四、定植過程
(一)樹穴開挖:
1.以土球球徑2倍寬,1.3倍深度開挖植穴。
2.將植穴內之石礫、混凝土塊、磚塊及其它有礙根系生長之物質去除,並將現場清理整平。
3.植穴開挖後之表面須挖鬆以利排水,種植前並先測試排水狀況。如排水不良,應予改善後再進行下一項作業。
4.植穴壁縱直,穴底平坦為標準,並特別保留集中挖起之表土,以便日後回填。
(二)定植:
1.將植穴底部加鋪適量客沃土,使之成饅頭形,以利植株根球底部密接土壤。
2.種植時用吊車將樹木小心輕放入植穴中,將無法腐爛及影響根系生長之捆繩及包裹物解除。
3.除棕櫚類植物根球可略低於地表外,其他喬木根球須略高於地表,避免日後根球下陷積水影響樹木生長。
4.苗木固定後進行填土,於土球四周均勻地填以表土及客土並壓實,使固定球根,最後再將底土填於最上層與鄰近面齊平。
5.定植後,在樹幹周圍作一個蓄水環溝,並壓實以防止水分流失,立即充分澆水,可分一次或分次澆灌,待水分被吸入土壤後,再添加土壤並壓實,栽植深度應保持原有的根際深度。
(三)立支架:
一般常見的支柱,其型式計有單柱式、雙柱式、3柱式、4柱式或其他足以穩固樹木之方式(以上立支架方式須報經市府核可)。
支架埋入土中應達30公分以上,每組支架角度應一致。
五、清理及復原
栽植區如因栽種作業而受損,負責將該區復原至近乎其原有狀況,並清除區內碎片、損壞之木樁及剪下枝葉,整理工地。
六、保護
(一)移植後維護:
1.養護期中,若發現有病蟲害及雜草時,隨時防治及清除。
2.樹木種植後立即澆水,養護期間亦需隨時澆水,避免乾旱缺水。
3.種植後隨時注意植物的生長發育狀況,保持其旺盛樹勢,如發現樹木在假植期或種植期間有潛伏之傷害,或種植時因操作不慎引起之損傷,或發生嚴重之病蟲害,或已呈現枯萎、死亡者,應無條件補植。
4.基地養護期間均落實管理及環境整潔。
(二)養護其中天然災害及人為意外災害之處置:
1.半傾倒、傾倒及折斷之樹木,均立即處理及扶正並通報有關單位核備(除屬主幹折斷,均以扶正方式處理)。
2.以上受損植株影響保活責任時,於災害發生後24小時內報請有關單位會同勘驗。
七、其他
(一)本移植計畫所需費用概由申請人負擔。
(二)以上作業係依據「新北市政府樹木維護修剪作業方式及技術要領」及「新北市政府樹木移植作業方式及技術要領」辦理,倘有特殊情形須會同專家勘查評估適宜移植方法並經核可後辦理。
(三)本市境內從事樹木修剪作業人員須領有「新北市政府景觀樹木修剪技術合格證」,方得執行樹木修剪工作。
(四)本移植案經核可後將依移植計畫書內容確實施作,若有妨礙樹木生存甚至死亡者願依本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接受裁罰。
陸、申請者:
一、檢附證明文件:
(一)以個人名義申請:檢附身份證影本。
(二)以公司名義申請:檢附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檢附切結書(範本如附件4)。
(附件1移植樹木現場照片)
(張貼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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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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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胸徑:○○公分;高度:○○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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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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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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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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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胸徑:○○公分;高度:○○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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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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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現場照片須拍攝整體植株現況。
註2:胸徑係指離地高度1.3公尺處之樹幹直徑
(附件2遷移地點現場照片)
(張貼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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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移植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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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貼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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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2:移植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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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移植間距5至10公尺,視情況調整。
(附件3識別牌)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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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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樹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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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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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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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徑:○○公分;高度:○○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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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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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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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稱
(或移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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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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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植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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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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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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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新北農景字第○○○○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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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切結書)
切 結 書
本公司(人): 代表人: ;因 施工需要,申請樹木移植,由領有「新北市政府景觀樹木修剪技術合格證」者辦理修剪工作,並同意於該工程案竣工時,完成行道樹及周邊植栽復原作業,通知貴局派員勘查,自完成勘查之日起負保活責任6個月,期間若有樹木枯死者應依相同規格樹種補植,並於保活期滿後函報樹木成活照片辦理結案。
本公司確實知悉如未復原或樹木死亡,將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15條、第16條及第17條之規定辦理。
立切結書人
申請人(公司): (簽名蓋章)
代 表
人:
(簽名蓋章)
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聯絡電話:
年
月 日
「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15條: 未依第十三條第一項核准之施工計畫遷植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16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17條:
毀損行道樹或其他樹木致死者,應依樹木基本單價加計補植工作費賠償。
毀損行道樹或其他樹木致有礙其生存者,依損害程度按前項金額一倍以下乘數賠償。
前二項行為係由其他樹木所有人所為者,依前條規定處罰,不適用賠償之規定。
第一項樹木基本單價,比照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第二十四條附表之規定計算;第二項乘數由本局認定之。
毀損公有珍貴樹木致死或致有礙其生存者,其賠償金額由本局認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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