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受保護樹木認養契約書範本

附件
臺中市受保護樹木認養契約書範本
(受保護樹木之土地管理機關、土地所有權人,以下簡稱甲方)
(認養受保護樹木之單位,以下簡稱乙方)
乙方為參與樹木養護維護工作,提出認養計畫向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申請並經臺中市政府樹木保護委會審查通過,認養受保護樹木資料如下:
列管編號

樹種

地段

地號

座落地點
()
條:甲方及乙方雙方同意將列管編號 之受保護樹木,交由乙方無償認養
第二條:認養期間:自民國 日起至民國 日止。
第三條:乙方應設置專人辦理審核通過認養計畫及本契約所定各項工作,並於本契約載明承辦人之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等資料。承辦人變更時,應即以書面通知甲方及農業局。
第四條:乙方應盡注意義務,遵守相關法令規章,履行下列管理維護事項:
(一)應依認養計畫內容確實執行
(二)不得有任意毀損、傷害、施設圍障、設置攤販、堆置或其他任何可能產生收益之使用行為,亦不得有違反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施作受保護樹木養護工作或整理維護環境,應依審核通過之認養計畫及相關法令辦理,自行負擔全部費用,施作或維護有損害他人權益者,應負賠償之責,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負擔費用或賠償支出。
(三)認養人發現受保護樹木遭天然災害或人為毀損時,應即以書面通報甲方及農業局。
(四)不得任意將認養維護工作交由第三人辦理。
(五)認養期間無需向甲方支付費用,但對所施作之受保護樹木附屬物,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亦不得要求甲方支付任何費用或補償。
(六)如有違約行為,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且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養受保護樹木。
第五條:乙方在不損害受保護樹木原則下,不違反相關法令規定、無損害公共設施與都市景觀,經甲方及農業局同意後,得舉辦非商業性之教育推廣公益活動。
第六條:乙方得於不影響損害受保護樹木生長前提下,經甲方及農業局同意後,於適當地點設置認養告示牌。認養告示牌尺寸、材質、內容、位置、數量、設置方式等需經甲方及農業局同意。
認養告示牌之設置方式及顏色應與周邊景觀協調,並應設置於不妨礙人車通行及公共安全之位置,不得遮蔽或附掛於交通標誌或號誌上。
前項認養告示牌於認養期間屆滿或終止認養時,應於契約終止之日起十日內,由乙方自行拆除並恢復原狀,逾期未移除者視同廢棄物,由甲方或農業局逕行拆除,乙方不得異議,且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養受保護樹木。
第七條:認養期間,甲方或農業局辦理受保護樹木之必要養護維護相關改善工作及公益活動時,乙方應予配合。
第八條:為鼓勵乙方積極參與受保護樹木養護維護工作,並增進乙方對受保護樹木管理相關知識,乙方得優先參加農業局舉辦之各種受保護樹木相關活動。
第九條:因可歸責於乙方事由致第三人或甲方遭受損害者,乙方應對該第三人或甲方負損害賠償責任,如導致農業局需對第三人進行國家賠償,農業局對乙方有求償權。
第十條:因下列事項認養契約終止,乙方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賠償或補償
(一)契約期滿。
(二)契約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農業局得隨時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契約:
1乙方違反契約約定或法令規定事項。
2乙方有其他足以妨礙受保護樹木生長之行為,經農業局通知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
3乙方申請提前終止契約。
4甲方有收回需自行管理或另依法處理之必要。
5、其他經甲乙雙方及農業局同意提前終止認養者。
第十一條:本契約得經雙方及農業局同意後,以書面修正或補充之
第十二條:本契約書經甲乙雙方同意簽章後生效,契約書正本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農業局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書人

甲方:負 人:
址:
聯絡電話:
承辦人及聯絡電話:

乙方:負 人:
址:
聯絡電話:
承辦人及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http://www.agriculture.taichung.gov.tw/ct.asp?xItem=1776363&ctNode=13391&mp=119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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