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是因為採購法沒彈性…嗎?】
#小小公務員訪談筆記2
#文長慎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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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們抨擊政府採購法的規定會讓公務員用「防弊」或「避免發生圖利廠商」的心態來處理事情,不可否認,的確有這樣的情況。
另一方面,諸多防弊規定保護了公務員,減少潛在的官司或牢獄之災,這也是公務員可以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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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當防弊的文化發展過頭時,就會出現集體防止有人採取不同方法做事的現象。
例如政府採購法第56條、第57條有規定,評選結果無法評定最有利標時(無法評定哪一家廠商所提的計畫內容對機關最有利的時候),可以採行協商措施,機關來跟廠商說他的哪些地方是評選委員比較希望要改掉的,給廠商調整投標文件的機會,再作一次評選來評定最有利標;但這種最有利標協商措施,現實世界中大多數的公務員根本不敢用,因為依公務員的直覺,太容易被控訴有圖利廠商的可能了。這就是一種「法律規定可以,但公務員不敢使用」的過度防弊心態造成的。
有時候,問題真的不是出在政府採購法的條文,而是出在公務機關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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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會(政府採購法的主管機關)為了避免各機關不敢使用、不會使用政府採購法中的許多條款,包括其中帶有彈性運用或簡化流程意味的條款,產出了非常多非常多的參考範本,針對政府採購法與施行細則中提到的各種程序,儘量補足實際操作時的文件內容與提醒清單。
這些參考範本使各機關的公務員只要找到自己案子適用的法條是哪一條哪一項,就有一系列的文書範本可供使用。在愈多人使用、愈常見的類型,相關的資料也會愈完備;但在很少人使用或近乎沒有人使用的條款,工程會就要傷透腦筋,努力研修出愈來愈可行、大家愈來愈愛用的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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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議公務員朋友們,如果有一些比較新穎的作法,還是要多多向工程會尋求支持。一來工程會傳真回答的內容有某種程度的護身符效果(被投訴時可以亮出工程會的法律見解),二來你的案例經驗讓工程會了解後也有機會以較大的規模造福其他機關的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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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OS:
受訪者包括幾位辦理採購的公務員、當過機關內部評選委員的公務員。他們基本上認為,採購案的辦理方式,不成文的文化因素可能比法條文字的影響更大,甚至依然有機關會以「沒有人這樣做過」為由而不給使用採購法的某些條款。
#傾向和前案一樣的文化
#有條文卻沒人敢用
#一點一滴來改變
#公務文化
#政府採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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