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 「108年度校園樹木修剪案開口契約」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國立中興大學
「108年度校園樹木修剪案開口契約」
                  投標廠商評審須知   
  1. 本案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評審項目以外資料經審查合格者,其所提供企劃書由本校成立評審小組,依招標文件規定辦理書面評審。
  2. 本案採購金額:新臺幣 957,000元整。
  3.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
  4. :凡登記合格且所營事業資料符合本採購,並具備承攬本採購合格證件之廠商,且無不良記錄者(詳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
  5. 評審前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各款之情形之一而不予辦理外,本校先辦理資格文件審查,凡有下列情事者取消其評審資格,已送之企劃書不予評審。
  6. 經依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者。
  7. 應徵資格不符合本須知規定者。
  8. 應徵企劃書未依本須知規定截止收件時間送達者及應附文件未齊全者。
  9. 投標之廠商違反本須知規定者。
  10. 廠商或其負責人與本校校長本人或配偶有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同財共居之親屬關係者。
  11. 任何企圖影響評審作業者。
  12. 其他違反本須知規定者。
  1. 評審作業:
  1. 投標文件經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者,始得參與後續階段之評審。
  2. 企劃書:
  1. 須依規定備妥1式 7 份,單獨密封包裝,併同其他投標文件於投標截止期限前寄(送)本校。
  2. 須依本須知第六點評審標準之評選項次(一)(四)項順序,以中文由左至右橫式撰寫,並以A4紙張並以連續方式編列頁碼、相關圖表文件,必要時得用較大紙張製作,但裝訂時內摺成A4尺寸裝訂成冊。以不超過50頁為原則(不含附件),封面載明廠商名稱、購案名稱。
  3. 書內尺寸以公制為單位。所有說明文字以中文為主。圖面表達方式不限,但以清晰容易閱讀為原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4. 內容:必須含報價內容及規格表內所提須檢附文件等…;報價不得超過預算金額 。



  1. 評審標準:
項次
評審項目
評審內容
配分
(一)
執行計畫與進行步驟適當性
  1. 樹木(含枯死樹清除、枯死及下垂枝枝條修剪)修剪工作執行方法。
  2. 依植栽特性、位置、搭配原有樹型提出樹木修剪時程規劃、修剪程度、技術或方法工作人力配置、工作時程、預期成果與交通安全維持計畫。
25
(二)
樹木修剪之技術能力及專業度
  1. 如全校大樹修剪個別之建議或不同樹種養護規劃等。
  2. 修剪技術證明、景觀設計證照等。
25
(三)
過去履約績效
曾在各大專院校、公園或開放空間施作實績。
20
(四)
標價的合理性
應填寫單價、總價及分析價格之合理性。
20
(五)
簡報及答詢內容
簡報及答詢內容是否確實具體具可行性。
10
總分
100
  1. 評審及簡報作業流程:
     (一)本校依據廠商提供之投標資料審核,於資格審查開標當日符合應徵資格者即依送件順序排列簡報順序。投標廠商應依據所提之「企劃書」內容,依照規定時間地點前來進行簡報。
     (二)投標廠商參加簡報之人員至多2人且須為專案小組成員,並由專案負責人進行簡報,簡報所需之軟硬體設備得由投標廠商自行準備與架設。
     (三)廠商不得利用簡報更改其投標文件內容,簡報時另外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不予納入評審。
   (四)投標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先行退場。若投標廠商未依序出席簡報,經唱名三次仍未到者,「簡報與答詢」項目以零分計,委員僅就企劃書評分。
 (五)評審委員於評審中得就參選投標廠商之資格條件所提書面資料及簡報有關內容提出詢問,其他列席人員僅得就評審委員詢問事項發言。
(六)依排定之順序及時間由各投標廠商人員向評審委員簡報及答覆評審委員詢問。簡報時間15分鐘,答詢時間以10分鐘為原則(採統問統答)。評審委員當場就各投標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進行評分。簡報時間不足上述時間者,剩餘時間不得併入答詢時間。必要時評審小組得延長之。
  1. 符合需要廠商評定方式:
  1. 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採序位法評定。非固定費用,價格納入評比。
  2. 由評審委員就廠商資料、評審項目逐項討論後,由各評審委員辦理序位評比,就個別廠商各評審項目及子項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個別廠商之平均總評分(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未達70分者不得列為協商及議價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70分時,則符合需要廠商從缺並廢標。
  3. 評審委員於各評審項目及子項之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以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序位合計值最低廠商為第1名,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為符合需要廠商。平均總評分在70分以上之第2名以後廠商,如其標價合理,無浪費公帑情形,無待協商項目,且經出席評審委員過半數之決定者,亦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4. 符合需要廠商為1家者,以議價方式辦理;符合需要廠商在2家以上者,以依序議價方式辦理。如有2家(含)以上符合需要廠商序位合計值相同者,其議價順序為:以標價低者優先議價。該等廠商報價仍相同者,參考「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5條之1規定,擇獲得評審委員評定序位第一較多者優先議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5. 廠商總標價逾公告預算價時,該廠商不得列為符合需要廠商。
  6. 評審委員評選評分項目及配分詳如評審標準。
  1. 補充說明及規定:
  1.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辦理。投標文件澄清:投標文件如有需投標廠商說明者,將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及其施行細則第60條辦理。
  2. 評審小組委員名單保密規定: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評審小組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審前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
  3. 未入選廠商所繳交企劃書等相關資料,評審決標後本校將於一週內通知廠商將剩餘資料取回,廠商未於一個月內取回者,由本校自行決定處理方式。
  4. 本須知及其附件,列為合約附件之一,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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