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中興大學 108 年度儀器、器材規格(規範)書
國立中興大學 108 年度儀器、器材規格(規範)書
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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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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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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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及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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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樹木修剪
一、技術工
二、一般技工
三、吊車
四、疏剪作業自走車
五、輔助機械(樹枝葉
集中用)
六、廢棄物清運及處
理貨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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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日
人/日
車/日
車/日
車/日
車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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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預估)
40
(預估)
30
(預估)
20
(預估)
20
(預估)
26
(預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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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校園樹木修剪
一、技術工:技術工為處理樹木修剪及
砍除工作。 二、一般技工:樹幹分解、落地廢棄物 清理、警戒等之工作。
三、其餘詳附件之規範。
貳、工作安全衛生
一、施工期間廠商應遵照職業安全衛生
法及其施行細則、職業安全衛生設 施規則、勞動檢查法及其施法細 則、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及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則 等有關規定確實辦理,並隨時注意 施工安全之防範。 二、施工現場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 四周設置圍籬,或足以供隔絕之阻 隔設施,必要時以人員現場指揮以 維安全。如因廠商疏忽或過失而發 生任何意外事故,均由廠商負一切 責任。 三、施工期間發生緊急事故,影響工地 內外生命財產安全時,廠商得不經 本校之指示,而採取必要之搶救、 復原、重建及防範措施等適當行 動,以防止生命財產之損失,但廠 商應在事故發生後廿四小時內向 本校報告,如事故發生時,本校在 工地有所指示時,廠商應配合辦 理。 參、善後責任 樹木修剪及砍除清理所產生之相 關廢棄物,須由廠商載運至合法之 相關機構、單位或廠商處。 肆、本規格表未規定,另由開口契約規 範訂定之。 |
※本規格表請投標廠商務必詳閱。
)
國立中興大學 108 年度校園樹木修剪案開口契約規範
壹、 本案簡介:
一、 本案為預約式開口契約,預估一履約金額上限,由機關決定施作場地與範
圍後通知廠商履約,採按日出工、實作實算方式計價付款。
二、 樹木修剪:為國立中興大學(下稱機關)校園內植栽,委託廠商進行修剪及
砍 除,並清除因前述作業產生之廢棄物等工作。 貳、 契約總價:新台幣 元。
參、 契約期限:
一、 本案施作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
二、 樹木修剪:按日計酬,每日出工應達 8 小時,前述期間全天之工作時間為
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 12 時至下午 1 時;半天之工
作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或下午 1 時至下午 5 時。 肆、 工作範圍:
一、 本案施工範圍為「本校校本部(含宿舍區)」,廠商應依本校指示,依實際 需要進行修剪及砍除,並清除因前述作業產生之廢棄物等工作,包括超高 樹木、本校人車無法作業處所。
伍、 施作項目:
一、 颱風前預防性疏枝修剪:
針對本校校本部(含宿舍區)內各型喬木,於本校通知之次日起 1 個月內,
以分區依序完成風災前預防性疏枝修剪。 二、 平日樹木修剪及砍除:
包含校區內之各型喬木與矮灌木,廠商應完成指定樹木之整枝、修剪、砍
除及挖樹頭並填平工作。 三、 廢棄物清運:
因樹木修剪或砍除所產生的樹枝等廢棄物不得棄置校內,廠商應於施作當 日清運履約過程中產生之廢棄物,須交由合法廢棄物清除機構進行處理, 不得隨意傾置,本校得視情形查核清運機構資格與廢棄物處理流向。
四、 作業程序:
(一) 廠商施作前,先由本校提出該次預計施作範圍與數量,並應於本
校通知次日起 2 工作天內派員至本校與申請單位共同會勘,現場 確認當次施作履約範圍、工作事項、完成履約所需時間、人力、 車輛、樹木修剪之幅度形貌及開工日期、預定完工日期等,並製 作會勘紀錄。
一、 本案為預約式開口契約,預估一履約金額上限,由機關決定施作場地與範
圍後通知廠商履約,採按日出工、實作實算方式計價付款。
二、 樹木修剪:為國立中興大學(下稱機關)校園內植栽,委託廠商進行修剪及
砍 除,並清除因前述作業產生之廢棄物等工作。 貳、 契約總價:新台幣 元。
參、 契約期限:
一、 本案施作期間自決標次日起至 109 年 7 月 31 日止。
二、 樹木修剪:按日計酬,每日出工應達 8 小時,前述期間全天之工作時間為
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中午休息時間為中午 12 時至下午 1 時;半天之工
作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中午 12 時或下午 1 時至下午 5 時。 肆、 工作範圍:
一、 本案施工範圍為「本校校本部(含宿舍區)」,廠商應依本校指示,依實際 需要進行修剪及砍除,並清除因前述作業產生之廢棄物等工作,包括超高 樹木、本校人車無法作業處所。
伍、 施作項目:
一、 颱風前預防性疏枝修剪:
針對本校校本部(含宿舍區)內各型喬木,於本校通知之次日起 1 個月內,
以分區依序完成風災前預防性疏枝修剪。 二、 平日樹木修剪及砍除:
包含校區內之各型喬木與矮灌木,廠商應完成指定樹木之整枝、修剪、砍
除及挖樹頭並填平工作。 三、 廢棄物清運:
因樹木修剪或砍除所產生的樹枝等廢棄物不得棄置校內,廠商應於施作當 日清運履約過程中產生之廢棄物,須交由合法廢棄物清除機構進行處理, 不得隨意傾置,本校得視情形查核清運機構資格與廢棄物處理流向。
四、 作業程序:
(一) 廠商施作前,先由本校提出該次預計施作範圍與數量,並應於本
校通知次日起 2 工作天內派員至本校與申請單位共同會勘,現場 確認當次施作履約範圍、工作事項、完成履約所需時間、人力、 車輛、樹木修剪之幅度形貌及開工日期、預定完工日期等,並製 作會勘紀錄。
(二) 廠商與申請單位共同會勘後填具估價單,詳載人力、機具類別(含
型號或規格)、數量、工作天數及單價,計算統計本次施做預估總
金額,作為日後驗收之依據。
(三) 本校依會勘時之決議,規範開工日及施工期限,並開立派工單以 傳真或任何電子傳輸形式通知廠商開工,廠商應收到派工單後立 即簽名用印回傳本校。
(四) 廠商來校進場施作,機具人力到達本校指定地點後,需向本校事 務組填寫簽到單,確認工作項目、人力及機具數量、抵達開工時 間及當日工作結束時間。
(五) 廠商應將到達現場進行修工作之機具、人員,分別拍攝載有日期 及清晰背景之照片存證,黏貼並附於竣工單後頁,做為日後驗收 之依據。
五、 施作規定:
(一) 廠商之機具人力至現場施作時,應遵守「勞動基準法」及「勞工
(二) 廠商工作人員應穿著完整之安全防護設備,履約作業實應全程遵
(三) 工作人員務必注意自身安全衛生之防範,避免禽鳥等相關疫病、
細菌之感染。
(四) 樹木如有鳥巢或其他生物、病蟲害傳播之虞或現場有民眾反映等
(五) 廠商履約時,應執行週遭人車安全管制,避免相關機具器械傷及
行人,或因剪除樹木枝幹造成下落硬質物體致行人受傷或車輛、 管路及建物損壞等;若有直接或間接可歸責廠商施作行為,造成 前述之損害,廠商需負所有賠償責任(包括有價賠償與道義補償 等責任)。
(六) 為確保履約品質,廠商所派施作人員應至少有 1 人具有樹木修剪 技術之證明文件,廠商至遲應於履約當日提交證照供機關確認施 作人員身分,倘有不符者,廠商應即刻改正,並每日曆天計罰新 台幣 500 元罰款。
(三) 本校依會勘時之決議,規範開工日及施工期限,並開立派工單以 傳真或任何電子傳輸形式通知廠商開工,廠商應收到派工單後立 即簽名用印回傳本校。
(四) 廠商來校進場施作,機具人力到達本校指定地點後,需向本校事 務組填寫簽到單,確認工作項目、人力及機具數量、抵達開工時 間及當日工作結束時間。
(五) 廠商應將到達現場進行修工作之機具、人員,分別拍攝載有日期 及清晰背景之照片存證,黏貼並附於竣工單後頁,做為日後驗收 之依據。
五、 施作規定:
(一) 廠商之機具人力至現場施作時,應遵守「勞動基準法」及「勞工
安全」相關規定,妥善安排人員工時及設置適當之安全防護設施
及器材,所需費用皆含於契約總價內。(二) 廠商工作人員應穿著完整之安全防護設備,履約作業實應全程遵
守「職業安全衛生法」與相關規定,如有不符者,概由廠商負相
關法律責任。(三) 工作人員務必注意自身安全衛生之防範,避免禽鳥等相關疫病、
細菌之感染。
(四) 樹木如有鳥巢或其他生物、病蟲害傳播之虞或現場有民眾反映等
因素時,應立即向本校管理單位或業務負責人報告確認後再繼續
進行。(五) 廠商履約時,應執行週遭人車安全管制,避免相關機具器械傷及
行人,或因剪除樹木枝幹造成下落硬質物體致行人受傷或車輛、 管路及建物損壞等;若有直接或間接可歸責廠商施作行為,造成 前述之損害,廠商需負所有賠償責任(包括有價賠償與道義補償 等責任)。
(六) 為確保履約品質,廠商所派施作人員應至少有 1 人具有樹木修剪 技術之證明文件,廠商至遲應於履約當日提交證照供機關確認施 作人員身分,倘有不符者,廠商應即刻改正,並每日曆天計罰新 台幣 500 元罰款。
(七) 廠商須配合本校要求出動吊卡車進行修剪,所需吊卡車應符合相
關安檢規定及由合格操作人員作業。
(八) 廠商履約應謹慎操作器械,不得損及施作範圍內的任何設施,否 則應照價賠償或負責修理、補植。若不慎破壞供水設施應於通知 之日起 1 日內進場復原,廠商未於經通知之日起 1 日內進場修復 所破壞供水設施,本校得自行修復並向廠商請領該項修繕施工費 用。
(九) 廠商工作人員應與機關人員充分配合,如有不服從機關指揮或有 滋事情事,扣減該組人員當日工資 1/2,如有人員受傷或遭受損 失,由廠商負擔一切責任。
(十) 廠商之機具人力至現場施作時,應遵照本校指揮調度,不得擅離 工作地點。
(十一) 校區內樹葉、折枝散落,樹木折枝懸在樹上部份均需清理出來並 予運棄,倒伏之樹木應扶正並予立柱(三之丸杉型),至於樹枝幹 風折,其主幹為達 2 公尺以上者則予挖除及原有植穴填土整平。
(十二) 校區內之喬木與矮灌木之整枝、修剪或砍除,施作方式以「台中 市政府建設局行道修剪標準作業規範」與「台中市政府喬木疏枝 修剪標準作業流程」為原則,未達標準均應改正至本校認可為止。
(十三) 樹木修剪時,勿強剪或平頭式修剪,上述情形修剪致死,照價賠 償。
(十四) 得標廠商應自行委託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業者清除 處理樹枝葉等廢棄物。
(十五) 本開口契約開標時僅決標各施工單價,其施工地點、數量、項目 則依本校申請單位填寫之「開口契約工程派工單」及工作簽到單 按實做數量結算。
(十六) 廠商應將施工個案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以載有日期之照片 同一角度拍攝存證,並於完工後,會同本校現場勘驗,確認施作 數量。
(十七) 契約之估價單及詳細表內所列之各項施工項目、數量僅供參考,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在契約總價內調整施工,廠商不得異議。
(十八) 每件派工單工程期限:依各派工單所定工期為準據,由本校通知 派工單所定日期進場,並依各派工單所定期限完工。
(八) 廠商履約應謹慎操作器械,不得損及施作範圍內的任何設施,否 則應照價賠償或負責修理、補植。若不慎破壞供水設施應於通知 之日起 1 日內進場復原,廠商未於經通知之日起 1 日內進場修復 所破壞供水設施,本校得自行修復並向廠商請領該項修繕施工費 用。
(九) 廠商工作人員應與機關人員充分配合,如有不服從機關指揮或有 滋事情事,扣減該組人員當日工資 1/2,如有人員受傷或遭受損 失,由廠商負擔一切責任。
(十) 廠商之機具人力至現場施作時,應遵照本校指揮調度,不得擅離 工作地點。
(十一) 校區內樹葉、折枝散落,樹木折枝懸在樹上部份均需清理出來並 予運棄,倒伏之樹木應扶正並予立柱(三之丸杉型),至於樹枝幹 風折,其主幹為達 2 公尺以上者則予挖除及原有植穴填土整平。
(十二) 校區內之喬木與矮灌木之整枝、修剪或砍除,施作方式以「台中 市政府建設局行道修剪標準作業規範」與「台中市政府喬木疏枝 修剪標準作業流程」為原則,未達標準均應改正至本校認可為止。
(十三) 樹木修剪時,勿強剪或平頭式修剪,上述情形修剪致死,照價賠 償。
(十四) 得標廠商應自行委託取得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許可之業者清除 處理樹枝葉等廢棄物。
(十五) 本開口契約開標時僅決標各施工單價,其施工地點、數量、項目 則依本校申請單位填寫之「開口契約工程派工單」及工作簽到單 按實做數量結算。
(十六) 廠商應將施工個案施工前、施工中、施工後,以載有日期之照片 同一角度拍攝存證,並於完工後,會同本校現場勘驗,確認施作 數量。
(十七) 契約之估價單及詳細表內所列之各項施工項目、數量僅供參考, 本校得視實際需要在契約總價內調整施工,廠商不得異議。
(十八) 每件派工單工程期限:依各派工單所定工期為準據,由本校通知 派工單所定日期進場,並依各派工單所定期限完工。
六、 驗收及付款辦法:
樹木修剪:得以每次平日修剪案為單元,每次施作完畢後,經本校相關單
位會同查驗合格後付清款項。 七、 罰則:
廠商於契約執行期間,若有下列情形時,除依契約書規定扣罰外,本校將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經會勘後約定之開工日,廠商未進場施作不履行契約規定達乙次 者(以派工單為依據),每延遲一日罰款新台幣 5,000 元整。
(二) 當次修剪案須自開工日起每日連續施工至該案完工為止,除豪雨 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天候因素外,廠商因機械故障等因素需臨時協 商停工,經報知本校同意後得臨時停工,停工時間不得逾 2 日以 上,每案以 2 次為限,廠商不得臨時協商停工,每停工半日罰款 新台幣 5,000 元整。
(三) 廠商於修剪樹木過程中如違反「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行道樹修剪標 準作業規範」(102 年 5 月頒布)及「台中市政府喬木疏枝修剪標 準作業流程」,進而造成植栽受損者,機關得扣罰廠商每株新台幣 2,000 元並該植栽後續養護工作;如植栽死亡者,機關得扣罰廠 商每株 4,000 元並種植樹種同大小植栽於原處,並負責其後續移 植、養護。
(四) 契約期間,廠商履約發生不符契約約定情形,經本校人員現場告 知或電話通知未立即改善缺失者,自通知次日起算每日依契約逾 期違約條款計罰違約金。
(五) 罰款達 3 次(含)以上,本校得終止契約,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八、 逾期罰款: 工程若逾期完工,每逾期一日,依該批貨款總價千分之二計算逾期違約金。
九、 附註:
(一) 本規範視為合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合約,如有疑義其解釋權
屬機關。
(二) 本案各項工作地點之地形、地貌及樹木高度與樹型皆有所不同,
位會同查驗合格後付清款項。 七、 罰則:
廠商於契約執行期間,若有下列情形時,除依契約書規定扣罰外,本校將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經會勘後約定之開工日,廠商未進場施作不履行契約規定達乙次 者(以派工單為依據),每延遲一日罰款新台幣 5,000 元整。
(二) 當次修剪案須自開工日起每日連續施工至該案完工為止,除豪雨 天災等不可抗力之天候因素外,廠商因機械故障等因素需臨時協 商停工,經報知本校同意後得臨時停工,停工時間不得逾 2 日以 上,每案以 2 次為限,廠商不得臨時協商停工,每停工半日罰款 新台幣 5,000 元整。
(三) 廠商於修剪樹木過程中如違反「臺中市政府建設局行道樹修剪標 準作業規範」(102 年 5 月頒布)及「台中市政府喬木疏枝修剪標 準作業流程」,進而造成植栽受損者,機關得扣罰廠商每株新台幣 2,000 元並該植栽後續養護工作;如植栽死亡者,機關得扣罰廠 商每株 4,000 元並種植樹種同大小植栽於原處,並負責其後續移 植、養護。
(四) 契約期間,廠商履約發生不符契約約定情形,經本校人員現場告 知或電話通知未立即改善缺失者,自通知次日起算每日依契約逾 期違約條款計罰違約金。
(五) 罰款達 3 次(含)以上,本校得終止契約,並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 理。
八、 逾期罰款: 工程若逾期完工,每逾期一日,依該批貨款總價千分之二計算逾期違約金。
九、 附註:
(一) 本規範視為合約條款之一,其效力視同合約,如有疑義其解釋權
屬機關。
(二) 本案各項工作地點之地形、地貌及樹木高度與樹型皆有所不同,
樹木修剪工作難易度互異,廠商投標前請自行至現地勘察,確保
投標報價之正確性並衡量個別工作達成能力,得標後不得以施作
困難度要求加價或拖延履約期限。
(三) 工程之樹枝(幹、頭)廢方及垃圾、雜草等廢棄物不得堆置於人
行道或綠地(本校指定臨時堆置場所除外),須交由合法廢棄物清
除機構進行處理,不得隨意傾置。
(四) 廠商執行開口契約作業時,如有損及本校所屬公共設施時,廠商
應負責賠償或修復。
(五) 施作前廠商應檢附勞工保險投保名冊,報請本校審查同意後,方
可施作。
(六) 為確保每案工程施做安全及施工效益,本校校園部分區域需於休
(七) 未盡事宜在合理範圍內,機關得以書面或口頭通知辦理,廠商不
得藉詞推拖或要求加價。
(八) 有關其他注意事項及規定請詳閱契約書內容,本標案如有未盡事
除機構進行處理,不得隨意傾置。
(四) 廠商執行開口契約作業時,如有損及本校所屬公共設施時,廠商
應負責賠償或修復。
(五) 施作前廠商應檢附勞工保險投保名冊,報請本校審查同意後,方
可施作。
(六) 為確保每案工程施做安全及施工效益,本校校園部分區域需於休
假日或假日連續施工,廠商應於事前規劃輪班人員,以符勞基法
相關規定,不得以「一例一休」為由停工拒絕施做。(七) 未盡事宜在合理範圍內,機關得以書面或口頭通知辦理,廠商不
得藉詞推拖或要求加價。
(八) 有關其他注意事項及規定請詳閱契約書內容,本標案如有未盡事
宜,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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